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第20、21、22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第20、21、22条) |
(1990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省属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实行降分录取。省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广科技成果,引进和培训科技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去民族自治地方工作,鼓励科研单位去民族自治地方承包科技开发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建设文化体育设施,继承和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艺术,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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