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9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9条) |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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