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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01 00:00 【字体: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13日) 湘办[2000] 87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13日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人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校工委)是省委工作机构,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普通初中毕业会考的组考权下放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组考权下放到有条件的学校。

2.将调整高等学校系科招生比例的职能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3.在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将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管理、内部机构设置的职能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4.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将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权,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5.在执行国家、省招生与考试政策前提下,将组织实施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与考试及其他各类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6.将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7.将教育信息收集、处理、分析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8.将组织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等竞赛与交流活动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9.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省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省属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设置的审批。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有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批;负责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省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

3.负责在湘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审核。负责制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

4.将原省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的审批职能,交给省教育厅承担。

5.在省本级财政中,省教育厅直属院校和其他直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建投资)确定后,由省教育厅安排;省本级各项教育专款的分配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提出方案、联合下达;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确定非省教育厅直属院校的基建投资项目时,要征求省教育厅的意见。

6.有关国际教育援助和外国政府教育贷款中,教育合作项目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省教育厅直属院校和其他直属单位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执行;市、县所属教育单位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行业指导。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的政策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法规;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政府组织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贷款工作。

    (四)研究制定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按有关规定承办中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写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全省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

    (六)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标准、教学基本文件和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承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省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监督执行国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的发展建设和重点学科、“211工程”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湘留学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承办教育援外、教育外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十二)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

(十四)协助省委组织部考察和管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干部思想教育及有关培训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厅长办公会、工委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文秘、档案、信访、信息、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和治安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行政执法;承办省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全省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研究拟定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发展计划处(加挂社会办学处牌子)。

负责拟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拟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承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专科学校(含高职)、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专、职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高等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高等教育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参与教育信息化建设;综合协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四)财务建设处。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法规;统计并监控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编制省本级教育经费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省本级教育专款、各种外资和国内捐赠款;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学校建设标准,拟定省教育厅直属院校和其他直属单位基建投资计划;负责直属高等院校和其他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协调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负责有关税务、财务检查等协调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协调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贷款工作;参与管理教育系统产业工作和勤工俭学工作。

    (五)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负责特级教师和特聘教授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教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和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各级教师进学院和中等师范学校过渡阶段的业务工作;参与师范院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

    (六)基础教育处。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归口管理和指导中小学德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省示范(重点)高中、幼儿园建设和报批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中小学教材的审定,归口管理中小学教材、配套用书和音像制品、图书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工作;拟定初高中会考、中小学竞赛活动政策;参与制定有关保送学校和保送生政策;参与中小学布局调整、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负责联系厅直属单位有关基础教育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和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规划并指导职业和成人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和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建设及学历、学籍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德育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农村、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及职工基础文化教育;参与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职工学校的设置、调整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职工学校的业务工作及职业证书考试。

    (八)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宏观指导各类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以及实验室、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参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的制定并指导实施;负责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及学历、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生奖惩工作;参与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育教学工作;参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类高等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民族教育处。

    协调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扶贫、援助工作;负责教育援藏、援疆工作;参与研究指导民族地区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参与拟定民族教育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民族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

    (十)科学技术处。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的建设和重点学校、“211工程”建设;归口管理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参与制定体育、艺术保送生政策。

    (十二)国际交流处。

    负责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统筹管理出国(境)留学、国(境)外来湘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教育外援项目;依法按程序承办外籍教师的聘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规划和协调教育对外宣传的有关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学生处(加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单位和相关处室拟定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承办各类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省教育厅和各类省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请示事项。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十四)省高校工委组织部。

    协助省委组织部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配备、思想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高等学校处级干部、党员正副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骨干教师政治理论培训;指导高等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及组织发展工作;研究高等学校党建的政策和理论;按党的组织隶属关系承办高等学校召开党代会的有关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员教育及党校工作。

    (十五)省高校工委宣传部(加挂统战部、思想政治工作处牌子)。

    负责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的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依法治校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育教学工作,协调和指导高等学校的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指导管理省属高等学校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教育系统教师、干部和职工的表彰奖励、教师调配工作;参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师奖励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厅长(兼高校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组长(兼高校纪工委书记)1名,主任督学1名,副主任督学2名(不含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和专职委员领导职数);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五、 挂靠单位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学位工作,保留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二)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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