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章程》核准书
〔2024〕第3号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章程》核准书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理事长黄平,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历经铺社区紫薇东路168号)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6月21日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2024年核准)
序 言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秉承“明德精技、守正创新”的校训,弘扬“爱国荣校、奋进图强”的学院精神,坚持“以文润人、以文兴业”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文创艺术为手段,服务大健康和商贸旅游产业,培养学生成为品德优良、基础扎实、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办成一所办学特色鲜明、党和人民满意且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高等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全称为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简称文创职院;学院英文名全称为ChangSha Cultural Creative and Art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CCAC。学院网址为http://cswcxyedu.cn/。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历经铺社区紫薇东路168号。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万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长沙市人民政府,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学院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学院办学规模为一万人。开办资金由湖南省万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登记机关为长沙市民政局。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推进与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国际教育合作与联合培养培训工作。
第八条 学院专业以新媒体技术专业群、新闻与传播专业群、文创策划与管理专业群、设计艺术专业群、表演艺术专业群、医药卫生专业群、商贸旅游专业群等门类的专业为主,并根据新时代发展的要求,逐步设置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
第九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院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质量立校、融企活校、特色旺校。实施专家治校、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举办者负责监督和指导学院依法依规办学、使用和管理资产资金,确定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有关事项,并包括: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申请举办者变更的,有权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事项,但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依法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办学规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并制定招生方案。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境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学杂费及有关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院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八条 学院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校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在办学治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湖南省万婴教育集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湖南省万婴教育集团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国共产党长沙市民办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策重大事项,确保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完善党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或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班子由五人组成。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通过选举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政治把关事项
1.对教师招聘、引进和晋级评优等工作,从人员政治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把关,实行“一票否决”。
2.对课程实施与建设、教材及相关数字化教学资源、校本课程的选用等教育教学事项,从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把关,实行“一票否决”。
3.对内部刊物、官方网站、自媒体、“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报告会、研讨会、培训会)、涉外学术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等事项,从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方面把关,实行“一票否决”。
(二)研究决定事项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决定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2.党的建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党务干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配备、任免和考核,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核算、收缴、管理和使用,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等。
3.学院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群团等工作。
4.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相关内容,群团组织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
5.以党组织名义向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沟通会商事项
1.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制订和修改等,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等方面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2.对涉及学院举办者变更、行政内设机构设置及调整、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异动、中层行政干部任免、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从学院发展和人员政治素质等方面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对严重违反党纪法规或师德师风要求的人员任免,党组织有否决权。
3.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大额经费使用、重大投资、接收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从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理事会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理事长和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等机构的日常沟通会商机制。
(一)学院党委负责把好学校工作的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学院党委、理事会、院务会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理事长和院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己,做出表率。
(三)建立党委书记、理事长、院长常态沟通会商机制。党务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理事长、院长沟通,行政工作由院长主动与党委书记、理事长沟通。自觉做到主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理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位成员的权利,理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设成员7名,由举办者和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高等学校管理经验。在理事会成员构成中,举办者代表2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3人。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除下列事项须由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外,其他事项以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审核学院规章制度。
(三)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主持拟订或修改学院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组织拟订学院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施设备投资方案和重大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由举办者推荐的监事、学院党委推荐的党员代表以及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在另两名监事中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要求,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工作。
(二)对学院理事、院长及其他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和举办者会议决定的行为及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批评,并责成纠正;对拒不改错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举办者提出提案或合理化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列席学院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人事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聘任前,由学院党委负责政治把关。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长的任职资格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同类学校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有 10 年以上高等学校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岁。院长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召开院务会议。
(六)实行院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七)经批准,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对学院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九)行使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三条 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院务会由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监事长组成,并视会议内容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院务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落实学院党委、理事会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安全与后勤管理等工作。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理事长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重大事项时,以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理事长关于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或修改学院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院长的聘任和解聘、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关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院务公开以及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听取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或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并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六)通过学院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学院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七)根据学院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处分建议。
(八)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由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学代会依照其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士依法和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内外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立党政管理部门,负责学院的相关业务工作开展。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按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系(部、院),系(部、院)是以专业群(或相近学科)为基础组成的学院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十九条 系(部、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按二级管理的体制自主管理;系(部、院)实行系务公开制度,系(部、院)主任定期向系(部、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系(部、院)设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系(部、院)主任由学院院长提出拟聘人选,经理事会商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院长聘任。系(部、院)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与自身特点,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安全工作,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系部发展等方面的意见。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系(部、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选举或任命产生。系(部、院)党支部(或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组织开展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按照“三类事项清单”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领导本单位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五)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十二条 系(部、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涉及系(部、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经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根据议题,分别由主任(院长)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主任(院长)、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系(部、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系(部、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需经系(部、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 系(部、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中心)。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中心)依据系(部、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院批准。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系(部、院)的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系(部、院)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档案馆、实习实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教辅机构,为教职工及学生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设立科研机构和研究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与学院财产安全。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院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聘用制度、新进人员招聘制度、教职员工岗位管理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安全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六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设计制作、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严肃学习纪律,维护学生学习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实行帮困助学制度。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或其他费用。
第八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推荐就业,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业成绩考核制度。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经考试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关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全日制教育且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社会、地方政府、园区及企业的沟通,深入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应用技术项目研究及推广;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发展、协同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构建开放式教育资源平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九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院的各种资助。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相关单位和校友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院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校友包括在本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
第九十二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九十三条 学院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杂费收入、财政补助、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经费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九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十六条 本学院理事会换届或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十七条 学院开展绿色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十八条 学院资产属于民办非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九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条 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经学院理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应当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一)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依法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剩余资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校徽:整体设计为圆形,基本色调为深红色;中心为六边形盾形徽章,内坎“文”字;徽章上部为毛体校名“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下部为学校英文名。寓含学校“以文润人、以文兴业”的办学理念;象征学子才情洋溢、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寓意学校滚滚向前的发展态势,前景光辉灿烂。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校旗:整体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居中为校徽,校徽下面依次为学校中文名与英文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校歌:《文润江山,强国有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庆日:(待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学院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院发生合并、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或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由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经学院理事会同意,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章程的修订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起草、审核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学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