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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4-01-31 16:13 【字体:

〔2024〕第1号

《张家界学院章程》核准书

张家界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审议认为,《张家界学院章程》的修订内容,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了学校特色,结构完整,总体较好。根据审核意见,对少数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以核准。请你校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界学院章程

(受送达人:张家界学院院长简德彬,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1月29日


张家界学院章程

序 言

张家界学院前身为2002年成立的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独立学院),2023年9月25日教育部正式批复同意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聚焦应用,面向地方,面向基层,服务武陵山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质量强校,以特色名校,秉承“求真、向善、完美,有才、有德、有趣”的校训,致力于培养通识素养宽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设施先进、人才培养水平高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张家界学院。英文名称为Zhangjiajie

College,英文缩写为ZJJC。学校网站域名:https://www.zjjc.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职能与定位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办学类型定位: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

(二)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张家界,面向大武陵(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办学层次定位: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等。

(四) 学科专业定位: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结构,逐步形成以文、艺、理、工、管为重点的学科专业体系。

(五)人才培养定位: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就业为导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通识素养宽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六)发展目标定位: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把学校建成有地域、民族和时代特色的城市景观性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

(七)办学规模定位: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规模暂定15000人。

第十一条 学校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依法依规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着力进行科学研究,加强科学研究团队建设,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倡议,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依法依规与国外(境外)大学合作办学,借鉴国外(境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整合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誉达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通过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委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通过委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享有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学经费结余使用遵循国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规定。

(五)履行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2人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5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其中,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任,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主持下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权利,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委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讨论涉及到变更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修改学校章程、聘任解聘校长、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

第二节 党委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张家界学院委员会。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校党委由7人组成,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

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委员(党委书记除外)与党员校务会成员可以实行双向交叉任职,党员校长可任党委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中发挥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做出决策前,要征得党委同意;凡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凡涉及党建、思政、德育、意识形态工作等事项,由党委决定,并向董事会及时通报情况。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八)做好统战工作,支持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履行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务会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作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张家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纪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纪委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每届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会议,由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校务会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校务会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长对议题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三)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原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校务会上通报。

(四)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务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党委代表1人、举办者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组成,其中,学校党委代表由学校党委委派,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落实学校章程规定,对学校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校务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为政不廉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 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对学校用人不当处提出质疑,并督促整改。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校院主要负责人的专家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申请设置新的专业。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

(六)审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审定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八)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规范学术道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毕业生授予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或与其相当的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任期3年。管理岗位的委员身份依照岗位设定,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委员身份自动调整。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董事长关于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院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院务公开以及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9人组成,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备案。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分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张家界学院委员会。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定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维护学生权益。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和研究院(所)。学院和研究院(所)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一般实行院所合一,特殊情况可独立设置研究院(所)。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处(室)等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内部行政管理机构,调整各机构职能,下设工作科室。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运动健身中心、网络中心等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中心等机构,利用多方资源为学生与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院(研究院、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议人员的聘任,对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每年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涉及干部、奖惩、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下设教学系。教学系是学院基层单位,在学院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按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通识教育导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办法,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评定国家奖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通过贷、助、减、缓、补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阳光服务中心受理并转办学生的投诉、建议、咨询、表扬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事项的申诉。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以及教学管理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劳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

学校依法实行合同聘任制度,与每一名教职工签署聘任合同。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教职工待遇与本地及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建立教师发展制度,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实施评聘分离。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需要,聘用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资产、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582960000元,由学校举办者以股权投入形式全额出资。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政府奖励、补贴收入、学杂费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性质如下:

(一)举办者所投资金,归学校所有;所有办学收入,归学校所有。学校资产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学校资产不得侵占、私分、转移或挪作他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预算、使用申报、流程审批”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 学校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五条 关于学校分立、合并和变更。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并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须在政府审批和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财产清算组织,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从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校徽由同心圆、甲骨文“山”、珙桐花及英文字母“Z”等核心要素构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三”生发万物,具有生生不息的发展能力,圆形代表完善和圆满,三个同心圆寓意着学校全体师生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不断追求师生人格的完善和事业的圆满。甲骨文“山”字代表着张家界的三千奇峰,英文字母“Z”字,既是张家界英文和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也象形着张家界的八百秀水,珙桐花是张家界市市花,形似“鸽子”形状奇美,这三个图案的巧妙结合,既标示着学校地处山水圣地张家界的鲜明的地域、自然特征,也蕴含着学校“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的科学人文精神。圆环上方是湘西籍著名艺术家黄永玉题写的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环绕。校徽整体以绿色为主色调,体现了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象征着一所新建普通本科学校的蓬勃生机和发展活力。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为绿色长方形,旗帜中部为白色的学校标志与中英文校名。

张家界

第八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26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修订学校章程,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会和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张家界学院章程》核准书

3325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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