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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明确我省高考加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2-02 18:32 【字体:

HNPR-2026-03003

湘教发〔2026〕6号

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明确我省高考加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党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台办:

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政府台办联合印发的《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湘教发〔2020〕17号)要求,经过5年逐步调整、稳妥施行,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已于2025年全部按教育部要求调整到位,部分过渡性加分政策已达到实施年限,不再施行。现将调整后的加分政策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五)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以上加分项目面向全国所有在湖南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对于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资格条件的考生,取加分分值最高的一项资格条件适配,不重复加分。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所有高考加分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二、高考加分资格条件

符合各相关加分资格条件的考生,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加分政策。其中,对于申请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符合“三统一”要求,即对考生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具有我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且连续3年实际就读的考生,方可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不符合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统一”要求的考生,不享受该加分政策。

三、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高考加分资格审核,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加分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审核相关类别加分资格条件。其中,省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审核台湾省籍加分考生的资格;省政府侨办负责组织审核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加分考生的资格;省民宗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组织审核少数民族加分考生的资格;省退役军人厅负责审核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加分考生的资格;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组织审核台湾户籍加分考生的资格。

四、信息公开公示要求

高考加分政策实施,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三级网上公示机制,省教育考试院、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高中学校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加分信息要求详实、准确、公示及时。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高中学校、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高中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考生参加高考当年年底。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严格落实加分资格审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各部门及有关高中学校要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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