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按照国家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特殊教育中职部(班),是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对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学生实施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特殊教育中职部(班)。
第三条 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要遵循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具备与办学规模、专业教学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校园校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应具有与开设专业相适应、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每个专业都要有相对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应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服务、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及生活所需专用场所和特殊器具设备,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与学校相应功能用房配备及设备共享共用。
第五条 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要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职业教育规律的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要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双师型”教师培养、校企合作、实训、实习等常规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必须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根据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结合残疾人身心特点、地方产业、就业市场需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资源建设。
第八条 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地方产业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所设专业班额原则上为8-15人。
第九条 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具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具备由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从业资质。“双师型”教师不低于专业课教师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学校应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如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按1:15左右配备。
第十条 鼓励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学校与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共同培训专业师资,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实行校企协同育人。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的50%以上。
第十一条 鼓励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学校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共享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实习资源,培养培训特殊教育中职部(班)专业师资,实现特殊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鼓励高等职业学校与举办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学校开展中高职贯通培养。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举办者投入为主,企业、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落实。地方应充分考虑残疾人职业学校班额小、教育教学成本高、无障碍建设维护支出多等实际情况,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生均拨款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同层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生均拨款的3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学籍管理,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学生学籍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应作为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特殊教育中职部(班)专业设置、学籍注册、生均经费拨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是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