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1 |
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存在教育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在1个月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2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3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