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4]6号
省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省属高等学校是指预算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建设资金包括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筹资金、贷款、专项债券、捐款及其它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每个五年计划期和中长期的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省属高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书面告知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安全优质、节能环保、廉洁高效的原则,执行“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及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持利用,创建绿色校园。
第六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增加在湘优质本科招生录取计划、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项目,努力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服务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和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属高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严格按决策程序研究审定。省属高校应加强校园规划设计,注重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彰显校园文化和办学特色。
第十条省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书面告知省教育厅。校园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因政策和事业发展等原因确需修订规划的,省属高校必须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省属高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科学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或中长期建设规划,确定规划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由省教育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可中期调整一次。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或中长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履行完成校内决策程序的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资金来源和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将开工报告书面报省教育厅。
不需要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的,省属高校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内部采购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主要包括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等环节。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整体搬迁项目立项审批前应由省教育厅上报分管省领导原则同意,省属高校据此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省属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立项初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报文件;(二)学校党委会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五)资金筹措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省属高校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设计任务书并按规定组织设计方案招标,委托中标的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计质量,按规定分别报住建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省属高校要加快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期开工、施工、完工。已完成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省属高校不得以拆分项目、更换名称等形式重复申报立项。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十九条省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日常学习生活和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和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
第二十一条建议计划由省属高校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当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二条省属高校应当依据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当年部门预算等编制年初计划,在本年度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二十三条省属高校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在本年度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省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按轻重缓急确定建设顺序,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规划、基建、后勤、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属高校应切实加强单位内部基建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根据学校建设任务和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或聘任满足基本建设工作要求的科室和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省属高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督促代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度。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体系。要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限额设计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加强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止项目超概。依法实行预算控制,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省属高校应建立完善项目变更内控制度,严格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加强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原则上新建项目的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5%以内,维修项目的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省属高校应将项目变更建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属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尽快完成项目结算审计,最终结论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的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并及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六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防范财务风险、严禁新增隐形债务的前提下,鼓励省属高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资金。使用中央或我省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须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使用资金。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属高校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坚持基本建设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筹措和落实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得违规举债建设。要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求,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省属高校应当按照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书面报省教育厅。
第四十条省属高校超概项目资金拨付,应按规定在完成概算调整批复后书面告知省财政厅,方可进行相关工程款支付。
第七章基建领域安全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和学校建筑安全。
第四十二条省属高校要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方式,逐步推进所有校舍建筑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健全符合本校实际的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省属高校要加强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体制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避灾避险能力。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学校建筑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整治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经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彻底消除隐患。
第八章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省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把基本建设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第四十五条省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省属高校事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省属高校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领域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突出抓好基本建设领域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等关键廉政风险点的防控,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基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推进学校基本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竣工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驻点审计,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省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及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九条省属高校应当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建立省属高校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主动接受基建项目的信息化全过程监管。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评价制度,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暂停资金拨付,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建设项目、省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