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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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体)局、各高等学校、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一、工作分工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明确职能部门统筹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工作,按照《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附件1)要求,组织开展备案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我省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的统筹管理, 牵头制定我省教育移动应用选用机制、推荐机制,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注册地在湖南省内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开展使用者备案,具体受理高等学校、市州教育(体)局、厅委直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 各高等学校负责开展本单位(含独立学院)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 各市州教育(体)局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教育(体)局、市直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及直属单位做好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 二、工作开展 (一)分阶段开展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网址:http://app.eduyun.cn, 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请各单位于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对现有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新增教育移动应用按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备案。 (二)设置 ICP 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缓冲期 2020年2月1日前为备案缓冲期,期间 ICP 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请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在 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 ICP 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2020 年 2 月 1 日起,未完成上述两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单位应向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使用者认真解读有关政策文件,介绍备案流程和要求,指导有序开展备案工作;加强对广大师生使用教育移动应用的宣传教育,介绍相关政策,鼓励在校师生共同维护切身利益。 (四)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和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移动应用的日常检查监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隐患和安全事件,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2020年2月1日起,公共服务体系将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考核问责 我厅将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退出机制、负面清单和黑名单制度,推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教育移动应用治理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的内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纳入全省各级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约谈、通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其他要求 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厅委直属单位填写《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联络表》(附件2),县市区由市州汇总后,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请各高等学校按照《关于开展高等院校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工作负责部门、人员变动时,应重新填写联络表并及时报备。 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发放公共服务体系备案管理账号,请各单位妥善使用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联系人: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网信办):甘敏,0731-89920620;省教育厅信息中心:肖玮,xiaowei@hnedu.cn。 附件: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学校的负担。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组织直属单位和部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备案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三章 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 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向教育部进行备案。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总公司统筹汇总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公共服务体系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为备案信息审核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备案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第十五条 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第十六条 教育部将建立完善与网信、电信、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助机制,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督责任,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并推动将提供者备案作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 机构使用者备案
第十七条 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进行勾选,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自研自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进展。同时,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 第二十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向教育系统通报,并撤销涉事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