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普通高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的通知

湘教通[2018]140号 关于开展2018年普通高校 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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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8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2012年修订版)》(见附件1);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方案(2012年修订版)》(见附件2)。 3. 贯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关于印发<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的通知》(见附件3)精神,在本专科专业评估方案的相关指标和标准中,落实该文件对专业建设的新要求。 二、评估范围 2018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本专科专业,2018年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2017年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2013年专业整理时经教育部备案的本科专业,若整理前原本科专业已通过本评估,不再纳入评估范围。 三、工作要求 1.学校应按照评估方案进行自评,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见附件3)和《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汇总表》(见附件4),于4月27日前上报评估材料,其中,本科专业(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评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简况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式二份,分别交我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和高等教育处;其他专业的自评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式一份交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刘会平,电话:0731-84715491,电子邮箱:xwb504@163.com;高等教育处曾思亮、陈德山,电话:0731-84720851, 电子邮箱: 964724631@qq.com。 2.5月份我厅将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校考察核实的专业,我厅将再统一安排专家进行现场核实与评估。 四、评估结果的处理 专业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本科专业评估为“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基本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一年,并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专科专业评估为“基本合格”的须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
湖南省教育厅 2018年4月8日 |
湘教通[2018]140号 关于开展2018年普通高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