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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 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7-04-12 00:00 【字体:

湘教发〔201655


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

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公安局:

为切实提升中小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2016127


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学校安全监管能力,提升中小学校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良好治安秩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中小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部署,现就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为重点,明确和落实学校安全各相关主体责任,切实推动教育系统和全社会树立学校安全风险意识,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科学系统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针对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将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学生欺凌与校园暴力、针对在校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学校办学中其他类型的安全风险,统一纳入防控范围。整合各方面力量和现有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建立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主体、社会参与、家庭配合,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机制有效、注重实效,具有中国特色和区域特点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校园平安有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3.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要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各学校在安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校园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等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交通安全、体艺活动安全、卫生与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中毒、防伤害、防性侵等方面的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质灾害、火灾、踩踏、校车安全事故防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4.完善中小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对中小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标准的具体要求,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配备足额专职保安员,配足安全防范器材,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推动全省中小学校安全防范系统达标,夯实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基础。各地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年检、预警、信息通报、隐患排查等制度,切实消除D级危房,全面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

5.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按照与学校的距离范围,将学校周边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学生安全区域,按照法律法规在安全区域范围内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在禁止新建污染企业,禁止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彩票专营场所等方面作出相应要求。公安机关要把学生安全区域的巡逻防控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学校周边警务室和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

6.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台帐制度,逐一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提高安全风险识别、预防能力。各地教育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预估和研判。学校对教育教学、日常管理、饮食卫生、体艺活动、校外活动中的风险,要提高预见和识别能力,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7.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学校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对本校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其他教师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依法健全和落实学校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在上课时间实行封闭管理,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形成职责明确、风险可控的管理格局。学校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校园安全责任公示牌,公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责任和联系电话,鼓励师生和群众及时举报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年至少1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其他班子成员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学期至少1次,各职能科(股)室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全面认真履职,全力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安全工作检查应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坚持严管重罚,强化事前问责,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9.落实监护人安全监管责任。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学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因外出打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并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10.健全督导与监督机制。各级地方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将学校安全工作单独立项考核,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和校园及周边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基层学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奖惩,坚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11.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建立属地学校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公安派出机构对学校安全的属地责任,有条件的在学校设立警务室,派驻巡回指导人员。具备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增设专门负责校园安全的机构和警务人员,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警力配置。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的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将校园、校车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12.明晰学校安全的部门职责体系。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学校学生安全管理职责,严格监管与学生在校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服务的质量,消除安全隐患,承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相关责任。

13.构建防控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性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经常性地开展反欺凌和暴力教育,健全管理机制,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要建立有校外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参加的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对小组,对问题学生开展心理和行为矫治,对施暴和受害各方家庭进行法制辅导,并积极指导学生家庭开展教育。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各地可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教育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及各类公益性组织,参与校园暴力的预防与问题学生的矫治工作,构建全社会的预防与应对体系。

14.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黑网吧、黄赌毒等治安乱点加大执法力度,对一段时间集中出现的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针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完善防范与调查、处理制度,建立零容忍机制。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5.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要逐步推广在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自主聘用法律顾问,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聘用法律顾问;或者由县级教育部门聘用专门法律顾问,根据需要为学校提供相应法律服务。教育部门可借助保险、保险中介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方面的专业化力量,发挥好安全风险顾问的作用。各地可以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要求,有需求的县(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在事故认定和赔偿中的积极作用。

16.建立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各地各学校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69)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地本校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党委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动员和组织各相关部门,组织参与救援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生造成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严禁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17.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要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引导事故当事方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事故,理性化解纠纷。学校可以就责任明确、赔偿金额较少的安全事故与学生监护人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应当通过诉讼、调解等法定渠道处理。对采取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方式,不遵循法律原则与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坚决制止,严禁推诿、纵容,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18.建立多元化的事故赔偿经费保障机制。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亡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和学校要根据事故责任,积极筹措经费,依法予以赔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或者专项基金。鼓励各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配合政府、学校提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要大力增强学校、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进一步完善学校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服务在经济补偿、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保险经费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调整校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提高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可以同时购买无过失或者公平赔付责任险,大力推行校车保险、实习责任、体育运动伤害、食品安全等专项保险。学校开放运动场地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为学校购买运动场地的专项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提供财政补贴、等额奖补、设立基金等方式,推广学生平安保险,鼓励根据自愿原则,探索建立师生互助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市场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风险分担机制。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工作方案。高等学校安全风险的防控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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