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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09-23 00:00 【字体:

湘综治委校园治安办〔2013〕1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校:

为加强省平安校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安全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

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主题词:平安校园 专项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湖南省综治委校园治安办             2013年12月12日印发

湖南省平安校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平安校园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使各地各高校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设立“平安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省级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等项目,遴选安全基础较好、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效果突出,且未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三条 各普通高校、县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学校可以申报相应项目,立项成功后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校,可以申报“平安高校”建设项目:

(一)两年内未发生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重大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恐怖事件,未发生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高校。

(二)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机制完善,专职安保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维稳工作专项经费。

(三)学校重点部位按规定落实防失(泄)密、防盗窃设施;校内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齐全;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四)建成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应急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出入口、校内交通干道、重点部位、重要活动场所。视频监控记录保存15天以上。

(五)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因校制宜开展实战演练。做好新进师生员工的甄别、教育和重点人员的稳控、转化工作,实现“三个零指标”的管理目标。

(六)校园治安状况良好,人均刑事案件发案率、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低于本省同类高校平均水平,对师生员工的校园安全感测评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近两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申报“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建设项目:

(一)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恐怖事件,未发生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

(二)县市区政府成立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专项经费和校车奖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市区公安、交通、住建、安监、工商、卫生、食药、文化、城管等部门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并向县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管理专项组进行年度述职。

(三)县市区建立健全涉校矛盾纠纷调处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按照要求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将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禁毒、反邪教警示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四)区域内各学校按照要求配备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械。城区学校和地处农村集镇的中学、中心小学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和110联网入侵报警系统,校门口及校园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

(五)学校校舍进行安全鉴定,D级危房全部拆除,C级危房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按程序进行维修加固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新建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存放管理。

(六)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校门口无从事非法经营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200米内无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棋牌娱乐室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经营场所。

(七)扎实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方案,省级安全文明校园数占辖区内学校数的1%以上(不少于1所),市级安全文明校园比例超过市级平均水平,县市区安全文明校园数占辖区内学校数的20%以上。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申报“省级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建设项目:

(一)小学、初中必须是义务教育合格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为市州级以上示范性学校,且须获得市州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2年以上。

(二)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师生员工没有犯罪记录,师生员工未参与“法轮功”或其他邪教组织及活动。

(三)学校认真执行《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对学生的安全专题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校内设有进行安全教育的墙报、板报、橱窗等。

(四)学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制定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开展了相关项目的应急演练,每个学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五)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电游室、洗浴按摩休闲中心等娱乐服务场所。无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无学生私自租房。

(六)学校门卫24小时值班,校外人员进出校园严格执行示证、登记制度。学校掌握了一定区域范围内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并严禁精神病患者进入校园。学校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覆盖学校重点部位和主要场所,监控记录保存30天以上。

(七)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按要求配备了消防设施设备,无火灾隐患;食堂已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誉等级达A级。学生食堂不对内对外承包经营。

第七条 “平安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每年申报、评估一次,程序是:

(一)单位申报。“平安高校”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于每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向市州教育局完成申报,“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于每年12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州教育局完成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书面审核。各市州教育局审核“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和“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相关申报材料,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汇总报送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对各地各高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

(三)答辩评审。每年5月31日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出20所左右普通高校作为当年“平安高校”立项建设单位;6月30日前,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出20个左右县市区作为当年“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县市区”立项建设单位;每年1月15日前,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出60所左右中小学校作为上一年度的“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立项建设单位。

(四)网络公示。对各拟立项建设单位在湖南教育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发文确认。公示期满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发文确认为立项建设单位。

第八条 “平安校园”专项经费全部用于改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水平,各地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立项单位在建设期内应每年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进行评估,并于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省教育厅组织绩效抽查,绩效抽查情况较差的单位推迟验收时间。

第十条 各地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育厅组织相关部门追回专项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逃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估或在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四)建设期内两次绩效评估检查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州教育局在书面审核中审核不严、工作失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市州教育局审核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校园及周边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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