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舍安全保障工作 切实消除D级危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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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16〕172号
关于加强校舍安全保障工作
切实消除D级危房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2009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启动实施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由于我省中小学的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仍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消除D级危房等校舍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种原因,截止2014底我省仍有部分D级危房校舍封存停止使用尚未消除。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要求我省对D级危房校舍尚未消除问题进行核查追责。这件事不仅给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对我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将做好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的D级危房,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长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县级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履职,积极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加强协调,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目标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三、要切实落实校舍安全保障各项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校舍年检、预警、信息通报、隐患排除等各项制度,扎实开展工作,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
1.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开学前的校园安全检查,每学期(半年)组织一次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每年汛期前和汛期后也要组织例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未达到现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教育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达到现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经安全排查、评估后需要鉴定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要及时存档并录入校舍信息系统。
2.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一旦遭遇险情,要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
3.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省教育厅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各地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校舍年检结果,将校舍排查鉴定信息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通报到学校。各中小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对D级危房、地质滑坡区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校舍和区域设置隔离带进行隔离,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向社会和学生家长进行公告。
4.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考虑辖区内校舍安全状况和经济实力,对经专业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商发改、财政等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拆除计划,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对存在的D级危房校舍,必须坚决停止使用并及时处理,其中产权属学校的,必须立即拆除,产权不属学校的,要及时移交给房屋产权所有者,如属文物不能拆除的,教育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改造加固。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市州教育局每年开展对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重点检查D级危房拆除重建等项目是否及时纳入实施计划情况。省教育厅每学期开学后对各地在校舍年检、D级危房拆除重建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暗查并及时通报,同时将把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督促县级政府落实责任。对因防范不力、投入不足、选址不当以及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