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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教育专项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6]10号)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6-03-21 00:00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

教育专项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教育厅教育专项督导实施办法》已经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6316

抄送:各市州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316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教育专项督导实施办法

 

为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教育职责,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在加强常规督导和综合督导的同时,切实做好普遍性问题和教育重点工作的专项督导,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教育专项督导内容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项督导是指常规督导和综合督导以外的教育督导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专项督导;

()年度教育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

()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专项督导;

()省委、省政府和厅委领导交办的教育督导事项。

二、教育专项督导组织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专项督导,按业务处室归口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接受专项督导的方案制定、材料准备、会务安排、接待与陪同以及整改落实等各项工作,教育督导处负责做好与国家教育督导办和市州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个别综合性较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专项督导事项,由教育督导处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材料准备、陪同检查、整改落实等工作。

()年度教育中心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专项督导,由教育督导处根据厅委年度工作要点,在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报厅办公会审定后立项,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布。立项后的专项督导工作,由教育督导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并以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布督导报告。

()厅委领导交办的教育督导事项,由教育督导处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处室根据督导的内容,提供政策文件和相应工作业务管理情况,并安排人员参与实地督查。

三、教育专项督导程序

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专项督导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教育督导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

()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被督导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教育督导处选派省督学和省督导评估专家组成督导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相关业务处室选派熟悉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

()督导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查报告、现场考察情况等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视情况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口头反馈;

()教育督导处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有关情况,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报厅委领导审定后向被督导单位书面反馈;

()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送教育督导处和相关业务处室;

()教育督导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和公布专项督导情况。

四、教育专项督导方式方法

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专项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听取情况汇报;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召开座谈会;

()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进行综合测评;

()其他方式。

五、教育专项督导结果运用

()年度重点和中心工作专项督导结果须提交厅办公会研究,针对专项督导发现的问题,确定整改工作任务,落实相关业务处室整改工作职责。

()对专项督导整改不力的单位,由省教育厅报请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联合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监察厅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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