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教人[2015]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 |
厅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干部人事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有关干部人事政策法规的新要求,我们组织对 2009年制定的《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规定(试行)》(湘教人〔2009〕5号)(以下简称《试行稿》)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试行稿》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1月13日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定
为切实加强直属事业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干部人事政策,结合直属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管理权限 (一)教育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直属高校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及按规定设立的其他副院级干部;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除领导班子成员之外的正副处级干部;其它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上述干部的动议、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组织考察、职务任免、调配交流、考核奖惩、人事档案、退休退职等由厅党组直接管理。 (二)教育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直属高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和其他直属单位正科级干部。 二、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一)拟任对象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程度等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二)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县处级副职提任县处级正职的,应当在县处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乡科级正职提任县处级副职的,应当在乡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副调研员应当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三)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提任县处级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一级提拔。 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直属单位由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出现职位空缺,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动议。 厅人事处根据直属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 厅人事处根据工作方案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3.考察。 厅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报厅委领导审定后组织考察。考察组全面考察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审核其干部档案(包括装订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鉴别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档案材料是否有缺失、涂改、伪造),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委意见。 4.讨论决定。 厅人事处综合考察情况,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向厅党组汇报,厅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5.任职。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一般在本单位和厅委机关进行。公示后如无需厅党组复议的情况,即下发任职文件并进行任前谈话,任职时间自厅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厅直单位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在下发任命文件前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一)直属单位厅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二)竞争上岗面向单位内部;公开选拔原则上面向各直属单位和厅委机关。必要时,也可以扩大范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三)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人事处组织实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厅党组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五、干部交流 (一)交流的情形 1.任职期满交流。直属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现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2.结构性交流。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年龄分布比较集中,没有形成老中青梯次配备的,原则上应通过交流改善班子结构。 3.培养性交流。长期在厅委机关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优秀年轻处级干部,可交流到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任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可交流到厅机关任职。 4.调整交流。对于工作落实不力、不胜任现职、在领导班子中搞不好团结或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视情况进行调整交流。 (二)交流条件 1.具有与拟交流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历。属提任交流的,要达到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提任基本资格。 2.从厅委直属单位交流到机关的干部,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单位交流到机关的干部和原从机关交流到直属单位任职、因工作需要拟再调入机关的干部,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从机关交流到直属单位、直属单位之间交流的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组织实施 1.厅管干部交流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由厅人事处负责执行。 2.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优先考虑符合交流情形和交流条件的厅委机关和其他直属单位厅管干部。 3.厅委机关处级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要求,经研究后,可以从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优秀年轻处级干部中选拔产生。 4.厅委机关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对业务性较强的岗位,经研究后,可将符合任职条件的直属单位优秀年轻厅管干部纳入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候选人范围。 六、人员调配 (一)直属事业单位厅党组直接管理干部以外人员的流动,原则上以公开招聘为主,确属岗位特殊、原因特殊等少数需要调配的从紧控制。 申请调配人员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岗位急需紧缺或高层次人才,符合调整和优化单位人才队伍结构的; 2.政策性安置的; 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父母常住地无子女照顾等实际困难的; 4.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流的。 (二)申请调配人员,除符合以上第(一)条相关情况以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直高校的教学人员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教研人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2.从市州及以下事业单位调入,应具备五年以上市州及以下工作经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即大学生村官、农村特岗教师、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人员、服务西部志愿者,其服务期可以计算为市州及以下工作经历);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直属事业单位厅党组直接管理干部以外人员的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方案制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研究决定调配事项,制定调配方案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2.人选产生。人选产生坚持用人单位自主的原则。对特殊岗位需要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选调。 3.调配申报。人选确定后,用人单位向厅人事处呈报调配报告,包括调配理由、人选产生情况和人选个人基本情况;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厅委领导审批;厅委领导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报省编办申请用编计划。 4.商调考察。用编计划批准后,用人单位与调出单位商洽一致,调取人选档案和考察。考察坚持用人单位负责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包括拟调人选的档案审核和现场考察。 5.调配审批。经考察拟调人选没有影响调配情形的,用人单位提供请调报告、《人员流动调配审批表》、拟调人员考察材料(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结论)、单位调配承诺书、拟调人员人事档案、《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等到人社厅办理调配审批。 (四)属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流动后原有公务员资格自行取消。 (五)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调入党政机关进行管理。 七、公开招聘 (一)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二)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坚持控制总量与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相结合,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进人计划,各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只举行一次。新聘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必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其中厅直高校的教学人员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教研人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三)直属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严格控制非专技人员。直属高校一般不进非教学人员。 (四)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社厅备案(直属高校除外)后,向社会公布。 (六)公开招聘确定的拟聘对象,在签订聘任合同前,由用人单位呈报厅人事处,厅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厅委领导审批。 (七)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按相应规定执行。 八、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一)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突出考核评价其思想政治建设、事业发展、服务成效、人才培养、法治建设、行风建设、团结协作等方面情况;对领导干部突出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依法办事、作风形象、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对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应当根据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采取个人公开述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谈话听取意见。厅人事处派人参加述职测评会议。 (三)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厅人事处根据测评情况研究提出建议并征求单位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为优秀等次,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等次得票率均应排直属单位前列且不合格等次得票率相对较低。 (四)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嘉奖,对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等次比例超出控制上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 九、退休 (一)退休条件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应当退休。 2.因病或因公致残,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3.具备延期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文件办理,其中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先按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二)办理退休 1.干部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申请及征得本人同意。 2.厅党组管理的干部退休由单位呈报,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厅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3.在下发退休通知前,厅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或人事处负责人与其谈话,亦可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 十、档案管理 (一)直属单位应安排人事专干,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的规定规范管理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 (二)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其人事档案由省教育厅管理。 (三)对提任后纳入厅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按规定将档案整理好及时移交厅人事处。 十一、纪律与监督 (一)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干部人事政策及本规定。 (二)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编办和省教育厅(湘教发〔2012〕77号和湘教人〔2013〕3号)核定的职数、编制数配备干部,招聘和调配人员,严禁超配干部和超编进人。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交流调配等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讨论决定情况等。 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三)干部职工对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厅人事处、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并在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 (四)厅人事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年度巡查工作。 (五)厅党组将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则 (一)体制改革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干部人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四)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