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人员和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 文件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
湖南省财政厅 |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湘教发〔2014〕51号
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人员和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通〔2013〕559号),为进一步做好省内对口支教工作,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人员和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
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人员和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通〔2013〕5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下同)对口支教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根据省教育厅等5部门统一部署,经县(市、区)、市(州)教育局推荐、审核,纳入年度“三区”教师支教计划的教师。
二、日常管理
2.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1)将支教教师纳入本区域教师管理范畴,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2)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求、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和道路交通状况,合理安排支教教师任教学校。支教教师原则上安排在乡镇中心小学(公办中心幼儿园)以上学校任教。
(3)充分发挥支教教师骨干引领作用,指导受援学校合理、科学安排支教教师教学、教研工作。
(4)高度重视、关爱支教教师,指导受援学校做好支教教师的生活、工作、保障和服务,定期不定期走访支教教师,协调指导受援学校及时掌握、了解和解决支教教师工作、生活和思想的问题和困难。
(5)按照教师管理规定,配合派出地做好支教教师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3.受援学校管理职责:
(1)将支教教师纳入本校教师统一管理,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2)做好支教教师后勤保障,为支教教师提供食宿、日常用品、办公设备等必要的生活、工作设施,尽可能为支教教师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
(3)根据本校师资队伍结构和支教教师专业特长合理安排支教教师教育教学和教研任务,引导支教教师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带动本校教师教育教学理念更新。
(4)做好安全管理,安排人员带领支教教师熟悉本地环境及风土人情,及时防范化解安全隐患。支教教师住宿地应安排在乡镇(村)中心附近、治安较好、交通相对方便的区域;安排校内住宿的,必须具备必要的安防措施,且有本校教师相邻住宿。
(5)真心关爱支教教师,通过结对子、串家门、组织集体活动等方式丰富支教教师课余及节假日生活,及时跟踪了解支教教师思想动态,关心解决支教教师生活困难和思想困惑。
(6)按照规定安排支教教师参加党、团组织生活,配合派出学校做好支教教师人事管理工作,如实出具支教教师现实表现材料和支教工作鉴定。
4.派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1)加强与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会同派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支教教师日常管理。
(2)采取各种措施激励支教教师安心支教,督促派出学校按时发放支教工作补助,落实支教教师各项待遇。
(3)指导派出学校及时掌握、了解和解决支教教师工作、生活和思想的问题和困难。
(4)切实维护支教教师合法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慰问支教教师。
5.派出学校管理职责:
(1)加强与对口受援学校联系,配合受援学校做好支教教师日常管理,定期联系支教教师,跟踪做好假期支教教师管理。
(2)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为支教教师办理意外保险,按月足额发放支教教师工作补助,落实支教教师待遇。
(3)关心支教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经常走访、慰问支教教师及家庭,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4)指导帮助支教教师做好对口支教工作,积极为支教教师参加受援学校的教学、教研活动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三、支教教师工作职责
6.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受援学校管理,争做师德师风模范。
7.全职投入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完成好受援学校的日常教学教研任务。
8.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主动承担说课、集体备课、开设公开课等工作任务,帮助当地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提高教学水平。
9.密切联系受援学校与派出学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两校交流互动,努力改善受援学校办学条件。
四、人事管理
10.支教期间,支教教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变,组织关系开往受援学校,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11.支教教师因事、因病请假,3日以内(含3日)由受援学校审批;4至7日内(含7日)由受援县(市、区)教育局批准;7日以上由受援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派出地市(州)教育局审批。
12.支教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支教工作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受援学校签署意见,受援地、派出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派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选派相同学科、学段教师接替;支教期满申请延期支教的,由支教教师本人申请,由派出地市(州)教育局批准,并可计算为下一学年支教计划名额。
13.支教教师考核按年度组织。支教时间不满半年的,由受援学校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在派出学校参加年度考核;支教半年以上的,在受援学校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受援县(市、区)教育局审定后,视同于派出学校考核结果,享受原单位同职级同岗位同考核等次教师待遇。
14.支教期间,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其他过错应接受处分的,由受援学校提供事实经过材料,报派出地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学校认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15.“三区”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
五、经费管理
16.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执行,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1︰1分担。其他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派出地负责。
17.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发放支教工作补助、购买意外保险费、交通差旅费。其中,交通差旅费并入支教工作补助由派出学校按月发放,意外保险额度不低于40万元。
18.选派工作经费拨付至派出县(市、区)。各派出县(市、区)及派出学校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选派教师。
19.各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预算方案,确保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每学年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形成一份经费使用报告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六、管理协调机制
20.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三区”支教教师管理机制,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支教教师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支教计划落实到位、支教教师待遇落实到位、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21.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受援学校需与派出地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地学校建立稳定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有序实施“三区”支教计划,及时推进支教工作。
22.派出地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受援县(市、区)、受援乡(镇)为单位成立支教队、支教小组,并指定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支教教师担任支教队队长、支教组组长。支教队(组)长负责及时了解区域内支教教师动态,有序反映支教教师困难、诉求和工作建议。
23.支教教师派出和结束支教由派出地市(州)教育局与受援地协商后统一组织,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对支教教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专题通报。
24.各市(州)教育局于每年7月底将春季学期支教教师情况统计表,11月底将年度教师情况统计表、培训情况统计以及来年支教需求、培训需求报省教育厅审核。
25.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派出地、受援地市(州)教育局协商一致后实施,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三区”教师专项计划厅际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
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
派出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
受援学校: (以下简称乙方)
支教教师: (以下简称丙方)
为全面提高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下同)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经 市(州)教育局选派, 学校 老师将在 从事支教工作,支教期为 学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为切实做好支教工作,规范三方在支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人员和经费管理办法》,三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严格按照选派标准,按规定将丙方选派到乙方支教。对丙方信息(职称或职务、学历、年龄)的真实性和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负责。
2.及时安排人员接交丙方工作,并保障丙方在支教期间原有的各项待遇不变。
3.在丙方支教期间,力所能及帮助解决丙方家庭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
4.丙方支教满一学年,且经乙方考核合格的,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做好接送工作,确保丙方及时、顺利到岗开始工作;丙方圆满完成支教工作任务后,为其出具客观、公正、合理的评鉴意见,让其满意离岗并安全返回选派学校。
2.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丙方提供工作、生活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其具体困难,确保丙方安心工作。
3.做好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丙方支教期间,以乙方管理为主;年度考核由乙方依据丙方现实表现,确定其考核等次或出具丙方现实表现材料并抄送甲方。
4.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在丙方支教期间发生意外或伤病时给予帮助,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反馈甲方。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1.在规定时间内到乙方报到。
2.自觉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和本人形象。
3.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3日以内(含3日),需乙方批准方可离开;请假4至7日(含7日),需报乙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请假7日以上或不能坚持工作到支教任务结束的,需报甲方和乙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4.支教任务结束后,及时向乙方移交工作,根据乙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按时返回甲方。
四、其他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根据《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人员和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协商,报甲、乙双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三方各持一份,受援县(市、区)和派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选派学校(公章): 乙方:受援学校(公章):
校长签字: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支教教师(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