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5年赴美国汉语教师志愿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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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关于委托推荐2015年赴美国汉语教师志愿者的函》(汉办〔2014〕627号)要求,我厅现组织开展2015年赴美国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人选 (一)推荐对象 1. 主要从具有3年以上(含3年)全职语言教学经验的在职教师和回国志愿者中推荐; 2. 申报西肯塔基大学孔子学院项目的人选大学本科成绩平均绩点(GPA)应到达3.0; 3. 鼓励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学校推荐人选; 4. 中、小学教师和符合条件的回国志愿者优先考虑; 5. 孔子学院项目只接受中、小学教师报名。 (二)人选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志愿从事汉语国际教育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品行端正, 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3.教育学、对外汉语、汉语言文学、外语或其他相关专业,学士或学士学位以上; 4.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六级425分或相当水平,具有较强的英语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5.持有中国教师资格证; 6.其他要求参照《2015年国家汉办—美国大学理事会赴美国志愿者项目》(附件1)。 (三)推荐程序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推荐人选,于2014年11月28日前将下述材料报至我厅国际交流处: 1. 候选人填写的《国家汉办—美国大学理事会赴美汉语教师志愿者申请表(中、英文)》(附件2)。高校候选人学校意见栏须有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中、小学候选人学校意见栏须有学校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暂时没有国内单位的回国志愿者,由我厅签署意见,学校意见栏可不填; 2. 校领导签名的中文推荐信,不少于600字;回国志愿者由原任教单位提供; 3. 三甲医院常规体检报告; 4. 身份证、护照、驾照(如有)复印件; 5. 本科及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6. 本科及研究生在校成绩单复印件; 7. 本科及研究生在校成绩单英文翻译件; 8. 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 普通话水平证书复印件; 10. 英语水平证书复印件; 11. 学校出具的截至2015年6月满三年(及以上)语言教学工作证明; 12. 其他相关材料,如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等复印件; 13. 《汉语教师志愿者综合情况审核表》(在志愿者报名系统http://zhiyuanzhe.chinese.cn中生成并下载)。 以上材料打印/复印在A4纸上,均需加盖推荐学校校级公章。候选人须于11月28日前登录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系统http://zhiyuanzhe.chinese.cn完成在线报名,《国家汉办—美国大学理事会赴美汉语教师志愿者申请表(中、英文)》作为附件上传。 二、初选 我厅将对候选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择优参加面试。未被通知参加面试者即未通过初选。 三、面试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将组织国内专家和美方代表对候选人进行两轮面试,面试时间分别定于2015年1月和3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候选人参加面试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四、培训 储备培训预计2015年5月开始,培训期约为6周,培训结束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将统一组织结业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录取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根据美方最终确认的岗位需求数量和培训综合考核成绩确认赴美志愿者录取名单。孔子学院项目岗位需求约为10人,大学理事会和明州教育厅项目岗位需求约为170人。 六、派出及待遇 (一)派出时间 拟定于2015年7月中下旬,任期为1年(如美方提出需求且原单位同意,经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后可留任)。 (二)待遇 大学理事会: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为赴美汉语教师志愿者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次性派遣补助、安家补贴及国外生活津贴,美方接待学校提供部分工资和医疗保险,使志愿者总收入与该校承担相似教学任务的全职教师相同,住宿和交通自理。 孔子学院项目和明州教育厅项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为赴美汉语教师志愿者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次性派遣补助、安家补贴及国外生活津贴,美方接收学校提供住宿、工作期间交通和医疗保险。 七、管理措施 (一)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派出前为在职教师的志愿者,原单位应保留其公职、基本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各推荐单位需对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并根据学校实际,参照国家有关志愿者激励支持政策,为派出志愿者制定鼓励性措施。志愿者在赴任前自行与原单位协商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等问题,我厅不承担协调义务,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加培训并最终被录取的志愿者不得擅自退出,否则须补缴培训费用,并永久取消其申请汉语教师志愿者资格。 附 件: 1. 2. 3. 4.
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