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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业务专项设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4-21 00:00 【字体:

湘教办通[2014] 6号

关于印发《教育业务专项设置
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教育业务专项设置与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49


教育业务专项设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业务专项设置,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综合效益,深入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省政府和厅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业务专项是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2年及2年以上)持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

第三条  教育业务专项实施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的指导方针,坚持与建设教育强省的战略目标及主要任务相结合、与湖南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相结合、与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教育业务专项管理由厅党组统一决策,专项立项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其立项程序为:厅委机关各处室提出项目申请,财务建设处联合发展规划处组织审核,财务建设处提出经费支持方案,厅党组审核确定。

第五条  厅委机关各处室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需要、工作重点等,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业务专项申请,将项目申报材料交财务建设处。

第六条  申请的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立项依据充分。所设立的业务专项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2)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3)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2-2020年)或“六大专项规划”明确的内容;(4)厅党组或厅办公会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

2.目标任务明确。业务专项要有明确的总体规划目标、近期进展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以及相应的资金要求。项目的总体目标要与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总体目标一致,绩效考核目标和考核指标具体、可操作。

3.实施方案可行。业务专项实施计划内容明确,重点突出,资金分配办法科学,有明确的执行年限、建设数量和标准等。

4.业务专项的设立一般不超过5年。业务处室要尽可能地将原有业务专项进行整合,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业务专项,确需新增的项目按程序申请报批;归并规模小、使用方向雷同、目标任务相近的业务专项;取消与使用目标任务不符、脱离当前实际情况的业务专项。

第七条  财务建设处联合发展规划处对业务专项进行汇总,统筹审核专项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支持重点,提出专项项目立项初步审核意见。

第八条  财务建设处根据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各专项经费支持总体方案和年度支持计划建议,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程序通过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九条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各专项项目执行处室为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应根据项目申请时确立的总体规划目标、阶段进展目标和年度目标,合理调控项目进度,切实加强过程监管与指导,确保完成专项项目的阶段性和总体目标。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项目预期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方案等。

 第十条  严格变更手续。各业务专项的目标任务经厅党组审定后一般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或变更项目目标任务的,需由项目责任处室向财务建设处提出变更申请,财务建设处联合发展规划处进行初审,报厅党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加大业务专项经费统筹力度。按照“调整存量、优化增量、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全面统筹研究整体预算(即年初部门预算和年中追加预算),将业务专项经费向六大规划专项倾斜,向教育工作重点倾斜,向管理规范、绩效显著的项目倾斜。

第十二条  规范业务专项经费管理。各业务专项要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分配、下达、使用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评审法的分配方式,要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的比重,减少项目评审,尽可能由高校或县市区按规定的范围自主统筹安排。对于按评审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事先尽可能明确建设数量和标准,引入招投标、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规范项目经费分配。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专项经费的分配要与专项经费的使用绩效挂钩。

第十三条  及时下达经费。各业务专项经费要在年初下达50%以上,6月底之前全部下达。不能按期下达,且未按时办理延期下达审批手续的,由财务建设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  项目经费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根据厅党组审定的建设教育强省综合考评体系,结合《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教育业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教育强省综合考评中做好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对经费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各项目责任处室根据教育业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建立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等,采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方法等,对上年度所承担的业务专项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认真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报送财务建设处。

第十六条  各业务处室要建立健全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分配机制,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责任处室要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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