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标准化审批作业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湘教发[2013] 47号
标准化审批作业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教育发展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11号)和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省直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审批专项效能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监发〔2012〕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标准化审批作业规定》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教育厅标准化审批作业规定 2.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度 3.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4.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5.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回访制度 6.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内部协调提效制度 7.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制度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厅标准化审批作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教育厅标准化审批作业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能力,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或政务大厅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标准化审批作业是指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向教育厅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制度章程等要求,本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有效的行使各项权利和应尽责任。 第四条 标准化审批作业具体要求: (一)我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再分流至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二)政务大厅依法受理省教育厅职责内的各项行政许可申请,并按行政许可要求,认真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出具对应的材料说明。 (三)政务大厅依法答复省教育厅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申请的依据、事项、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及有关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未能当场答复的要予以说明,并填写咨询登记单,在规定期限内再另行告知。 (四)本厅工作人员均须挂牌上岗,工作中要始终保持着装整洁,举止端正,礼貌用语,热情服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政务大厅管理规定,维护大厅整洁安全的办公环境。 第五条 按照我厅行政审批有关制度,规范办理流程,细分办事环节,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审批流程:政务大厅窗口受理→业务处室审查→办公室核稿→厅领导审签→办公室盖章→政务大厅窗口告知→申请单位(人)领取。 第六条 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对条件具备的要当场办结。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本厅工作人员或政务大厅窗口人员禁止违反原则和规定办事,不准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是变相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宴请。 第八条 如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受理不当的情况,可向我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31-84714899。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或政务大厅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教育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或政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为申请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的一项制度。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推行首问负责制,明确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和首办责任部门的职责,并实行挂牌服务。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必须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申请人,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与我无关”等态度冷淡的语词。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申请人;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通知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将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申请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八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31-84714899。 第十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节者,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首问人没有及时或在期限内将申请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的除外); (二)首问人没有及时将申请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申请人态度恶劣,冷漠对待,使用不文明语言,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的; (四)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五)对申请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诚信、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机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教育厅机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处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处室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应该少于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二(即办件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处室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的证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处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对条件齐备的要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确需延期的,各处室工作人员应当在时限届满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受理该事项的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 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第七条 因处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的。 第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窗口按期办结。 第九条 各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处室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31-84714899。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等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加强省教育厅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到省教育厅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等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要书面印制一次性告知材料,将所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求一次性告知办事当事人,以备办事当事人索取,为办事当事人提供便捷。 第三条 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若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所办事项涉及我厅多个处室、相关手续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一次性帮助咨询、了解,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 第五条 对一次性告知事项,除电话咨询可以口头一次性告知外,其余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没有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的,有权向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31-84714899。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等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事项 办结回访制度
为了解服务对象对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事项的满意度,倾听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回访内容。申请人对事项审批过程中受理、承办、取件等环节的服务满意程度,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窗口人员是否一次性告知; (二)是否开具受理通知单; (三)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是否依法举行听证; (四)是否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进行审批; (五)是否履行办事提速的公开承诺; (六)服务态度是否热情,能否使用文明用语; (七)是否告知或送达办结通知书; (八)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乱摊派或指定中介服务等违规行为; (九)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十)对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回访主体。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回访。 第三条 回访对象。上月在省教育厅政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事项的申请人,对驳回事项的申请人重点回访。 第四条 回访数量。上月在省教育厅政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事项申请人全部回访。 第五条 回访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电话回访: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每一项行政审批办结事项进行1次回访电话,并做好记录; (二)上门回访: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厅领导带队,政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对重大服务事项进行回访,倾听意见,改进工作; (三)召开座谈会: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从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台帐中随机抽取若干个申请人,在厅机关召开座谈会,征求他们对省教育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四)现场回访:由政务大厅负责人组织,在政务大厅向前来办事的申请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现场填写、回收、汇总。时间不定,根据情况随时举行。 第六条 回访考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回访内容进行逐项设定,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制定回访表格,及时(最长不超过一周)把每次回访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每季度以处室为单位对回访表进行汇总打分、排名,在政务大厅大屏幕上进行公开通报。 第七条 回访结果运用。各处室每季度的分值和排名,将作为年终评先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处室和个人奖励直接挂钩。 第八条 回访要求。 (一)各处室及时对办结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建立工作台账,于每月25日前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二)回访过程中,认真做好服务对象反映情况的笔录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记录要真实、详细; (三)对回访中服务对象不满意的,要加强跟踪回访,耐心解答质疑,杜绝不满意事件发生;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需要反馈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回访结束后,对回访表进行及时清理,及时归档。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 内部协调提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教育厅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一审批事项需由两个以上处室或两位以上分管领导共同进行审批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实行联合审批。 第三条 各承办处室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妥善理顺工作关系,做到不推诿、不拖沓。 第四条 对于实行联合审批的事项,政务大厅应首先确定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需要补正材料的,由主办处室明确需收集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及时反馈政务大厅,再由政务大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五条 主办处室在联合审批工作中的职责: (一)通知协办处室办理该联合审批事项,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送达协办处室; (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提请分管厅领导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者自行协调协办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分管厅领导; (三)做好联合审批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纪要的签发和归档; (四)及时督促协办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五)负责联合审批事项的最终审批及综合验收。对同意审批的,依照厅机关行政审批作业流程,在规定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或批准证书;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协办处室在联合审批工作中的职责: (一)主动支持、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和政务大厅开展联合审批; (二)及时参加由主办处室召集的联合审批会议,并表明态度,提出会办意见; (三)按会议议定的事项配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政务大厅存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时限倒逼 和超时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教育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机制是指通过相应手段,促使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对超时限办理行政审批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审批时限明确到具体的审批环节,审批业务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时限的要求,及时完成审批作业,确保审批流程的顺利流转。 第五条 行政审批时限倒逼方式: 政务大厅窗口人员倒逼初审责任人,初审责任人倒逼复审责任人,复审责任人倒逼决定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环节进行督察。 第六条 行政审批时限倒逼责任: (一)政务大厅倒逼责任。在办件分发到处室后,承诺办结时限前两天向处室初审人员了解办件进展情况,督促按时完成办结。 (二)处室倒逼责任。处室初审人员为处室倒逼第一责任人,复审环节承诺时限前一天负责提醒(上一级)复审岗位责任人按时限要求完成复审流程;复审人在决定环节承诺时限前一天负责提醒(上一级)决定岗位责任人严格按照时限和工作流程要求按时办结。 第七条 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下列情形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同一问题不能及时处理,造成群众反复投诉或不良影响的; (二)不及时或不积极调查取证,超时审批的; (三)被群众投诉超时行政行为查证属实的; (四)不能按时完成行政审批工作任务的。 第八条 发现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责任倒查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协助调查。通知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情节严重的,经责任倒查领导小组决定,被调查人员可以暂时停止行政审批工作。 第九条 责任追究。经过调查,查清事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责任。若有异议,可向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等进行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