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湘教办通〔2013〕120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 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 ||||||||||||||||||||||||||||||||||||||||||||||||||||||||||||||||||||||||||||||||||||||||||||||||||||||||||||||||||||||||||||||||||||||||||||||||||||||||||||||||||||||||||||||||||||||||||||||||||||||||||||||||||||||||||||||||||||||||||||||||||||||||||||||||||||||||||||||||||||||||||||||||||||||||||||||||||||||||||||||||||||||||||||||||||||||||||||||||||||||||||||||||||||||||||||||||||||||||||||||||||||||||||||||||||||||||||||||||||||||||||||||||||||||||||||||||||||||||||||||||||||||||||||||||||||||||||||||||||||||||||||||||||||||||||||||||||||||||||||||||||||||||||||||||||||||||||||||||||||||||||||||||||||||||||||||||||||||||||||||||||||||||||||||||||||||||||||||||||||||||||||||||||||||||||||||||||||||||||||||||||||||||||||||||||||||||||||||||||||||||||||||||||||||||||||||||||||||||||||||||||||||||||||||||||||||||||||||||||||||||||||||||||||||||||||||||||||||||||||||||||||||||||||||||||||||||||
省属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属事业单位: 为建立单位会计工作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信息质量,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今年年初各单位报送的财务管理自查材料来看,单位对自查工作重视不够,大部分单位把自查报告写成年度总结。各单位要把自查自纠工作提高到单位财务管理整体高度,不局限于财务部门,纪检、审计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省财政厅提出的16项重点问题等开展自查自纠,客观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各单位要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相结合,围绕《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 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湘教通〔2013〕202号)要求,认真贯彻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抓好新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落实,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财务监管水平。 三、我厅将融调研于检查之中,在开展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同时,同时也对会计核算、经费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开展调研。各单位要以此次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为契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积极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自查报告中要包含调研方面的内容。高校还要重点关注科研经费、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按时按质报送自查材料。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统计的数据要真实、完整,按时报送自查材料。自查材料不回避问题,不泛谈成绩,主要是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纠正。除了报送单位会计信息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自查情况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说明等资料以外,高校还要报送《高等学校行政机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调查表》。自查资料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
附件: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2.高等学校行政机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调查表 3.单位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检查联络员登记表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附件1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监〔2013〕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 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建立单位会计工作自查自纠长效机制,预防和惩治腐败,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和完整,进一步推动预决算公开、落实阳光财政,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意见》(湘办〔2011〕67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单位会计行为的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检查对象、方式及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覆盖全部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主要通过单位自查、财政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层层推进。 根据近几年检查和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1、列入财政部今年重点检查的教育行业及公用事业单位; 2、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的,上报材料不及时不完整的; 3、风险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变动频繁、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反响较差的; 4、近3年未接受过财政监督检查的。 本次检查以 1、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2、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3、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登记会计帐簿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使用; 7、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9、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12、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13、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14、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厉行节约禁止铺张浪费的要求,“三公经费”是否超标; 15、是否存在非法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1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共同实施,分为五个阶段: 1、总体布署阶段(5月下旬)。为将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落到实处,我厅将适时召开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会议进行总体布署。 2、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起至 3、巡查阶段( 4、重点检查及审理阶段( 5、总结上报阶段(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关系到单位财务安全和财政资金的有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一环,是财政部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廉政建设、整顿和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协调联络工作。 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应认真搞好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对自查中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纠正的,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且不配合检查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3、积极配合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检查组检查期间,会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检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检查组报告。检查组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 4、调研检查并重。我厅将融调研于检查之中,在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中,对我省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监管工作等开展现场调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检查成效,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提高。各单位要以此次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为契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积极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 5、实行公示公告。我厅将于6月底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结束后,将依照财政部要求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6、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湘财法〔2011〕4号)要求,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由省财政厅统一审理和处罚。
附:1、***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2、***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自查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1:
***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参考格式)
湖南省财政厅: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13〕 号)精神,我们于2013年 月 日至 月 日就本单位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条内容主要包括本所成立时间及其沿革,内部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主要工作职能, 2012年度收入支出、部门预算执行、非税收入划缴、税收缴纳(具有应纳税事项的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自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条内容主要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人员,自查范围,自查内容,抽查业务的类型、数量,主要检查方法等。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本条内容主要是自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总括说明,并对重大问题逐项进行分析阐述。 四、整改落实情况 本条内容主要是结合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及具体落实情况。 五、其他情况 本条内容主要说明本单位在会计信息质量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也可以另纸专门说明。
附件:……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2-1
附2-2 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自查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负责人: 附2-3 会计机构和人员检查自查表 自查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性质: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2-4 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情况表
注:预算数为2012年初批复数;决算数为2012年度国库决算数。
附2-6
会计信息自查自纠表格的填报说明
一、单位性质。表中所指的“单位性质”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单位。 二、“银行开设账户数量”项目,反映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数量,包括基本账户。 三、“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有无损坏会计资料行为”项目,反映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情况。如有未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保管规定,或有毁损会计资料行为的,应详细填报有关情况 四、“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等。如果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按实填写。 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数量”项目,反映单位所有持证会计人员中按规定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数量。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项目,反映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具备《会计法》及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非税收入、税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资金项目,单位如存在不实行为,应详细填列有关项目金额及原因。其他类似项目的填列要求与此相同。 八、“是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项目,反映单位如存在此行为,应填列有几套财务会计报表及分别的报送对象等有关情况。 九、表中应填写内容的部分应照实填写内容及影响的金额,涉及填写数量、户数和金额的单元格必须填写数字,如结果为“O”,则必须填写数字“O”。自查表还应填写整改的情况。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部分,除表中所填报有关情况外,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可逐项列出。 十一、表栏内文字说明填列不下的,可以另用文字表述。
附件2: 高等学校行政机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附件3:
***单位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检查联络员登记表
填写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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