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2012] 77 号
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 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的通知 |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单位(不含高校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清理情况及本意见规定,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方案(包括单位职能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内设机构编制分配情况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等),于11月15日以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
湖南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2日 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 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现就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设机构设置 1、直属高校内设管理机构和其他厅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2、处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内设机构须经教育厅批准,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核定的编制总数和所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设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不作为设置内设机构的依据,规模较小的单位原则上只设置管理岗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只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二、领导职数配备 1、直属事业单位一律不设助理。 2、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外,各直属单位一律不设非领导职务。 3、内设机构编制为3名以下的,只配1 名领导职数,4-6名的配1 正1副,7名以上的配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可再增配1名副职。 三、各单位(不含自收自支的单位)原经省教育厅或厅人事处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一律自然撤销;原配备的助理,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消化;直属高校原配备的副校级督导员自然消化。 四、原经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的干部,其行政级别保留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