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市州教育行政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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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12〕673号
关于开展2012年市州教育行政工作
评估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市州教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从2012年开始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包括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系统思想作风建设,学校督导与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
2.教育系统安全与稳定工作。包括校车、校舍、食品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高考、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各类教育考试的安全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维稳与信访工作,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3.创新性与特色工作。包括本年度教育改革领域的某项重要探索和教育发展领域某方面的重大突破,以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显著特色与成效。
二、评估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1.考核结果分设年度教育工作综合奖和教育单项工作突出奖,并分别颁发奖牌和奖金。综合奖设4个,单项奖设若干名;每个市州获单项奖不超过2个。综合奖与单项奖不重复。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年度教育工作综合奖:
(1)辖区内因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乱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2)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3)辖区内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辖区内教育系统发生非正常性群体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不能如期如质完成,且没有明确理由的;
3.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各市州人民政府,并在年度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奖金。
三、评估考核办法与要求
1.市州教育部门自评为主。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评估考核内容,开展自我检查与总结,全面梳理和评估年度教育工作情况。2012年12月28日前,各市州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创新性工作材料、市州当年有关部门开展行风评议的情况以及有关统计表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省级教育部门评估考核。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市州的自评报告及其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结合年度教育常规管理工作情况确定各市州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评估。
3.每个市州申报创新性工作不超过2项。
4.自评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1.2012年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教育工作获省级以上奖
励统计表
2.2012年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教育改革经验在省级以
上交流情况统计表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年12月7日
附件1
2012年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教育工作获省级以上奖励统计表
市(州)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获奖单位 | 奖励名称 | 颁奖单位 | 颁奖时间 | 文件字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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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2年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教育改革经验在省级以上交流情况统计表
市(州)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交流单位 | 主题内容 | 交流范围 | 交流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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