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2〕8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 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发改委: 为加强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建设规范,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组织制定了《湖南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 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 舍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建设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批复实施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的统筹、协调、督查和指导,统筹制定“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督查各地“工程项目”依法建设和管理;负责“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负责“工程项目”的统计、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 市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工程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筹措资金支持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市级教育、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所辖县市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工程项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期汇总和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条 县级政府是“工程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落实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落实省政府制定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协调部门强化政策支持,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从审批、征地、资金、施工等方面全方位为“工程项目”提供高效快捷的“绿色通道”,优化工程实施环境。县级教育、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证工程实施程序合法有效;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工程项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建设方案,保证“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按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湖南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协议入住、有偿使用、确保周转”的运作机制和使用公示、定期核查制度,确保周转宿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健全政府统筹、教育和发改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程项目”规划。规划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和农村学校生源变化特点,与中小学布局调整、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行动计划等做好衔接,摸清底数,充分考虑特岗教师、支教教师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住宿改善要求及现有周转宿舍数量等因素,合理测算教师周转宿舍需求,科学规划和论证项目方案;要优先和充分利用现有校舍资源或学校周边富余校舍资源改扩建周转宿舍;要坚持建设标准,每套周转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基本生活用具配置不超过1万元,杜绝超标准建设;要区分轻重缓急,把解决最边远、最艰苦、最困难、最急需地区农村教师的住房困难作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包括县城和城关镇学校。 第八条 “工程项目”规划由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发改、教育部门提出本县(市、区)“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市级发改、教育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统筹提出本市(州)年度实施建议方案报省审核。省级发改部门商教育部门根据年度中央资金投资额度确定全省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审定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级发改、教育部门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实施项目。 第九条 “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由省级发改部门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审查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备案,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更改。 第四章 施工建设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 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参照《湖南省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筑设计参考图集》,统一建筑风格和立面造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合格不得使用,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建设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详细记录监理日志。 第十三条 竣工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应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所属本级财政接到上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与预算文件后,须在十五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工程资金”专户,以保证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土建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让学校因“工程项目”建设产生新的债务。基本生活用具配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据采购合同和验收清单支付资金。严格支付程序,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与高效,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浪费工程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净结余资金要继续在项目专帐内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具体使用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并报送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财务信息管理,专人负责财务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完善财务信息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发改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列入当年施工计划的项目,在有关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设置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发改部门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以及勘察、设计、鉴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项目竣工时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注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施工、监理单位,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同时标示“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发改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项目和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两月在线填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由市州审核后报省。省教育厅依据网络直报及督查情况,定期印发“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通报。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重点考核各地依法建设,按质按时完成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与中央、省级项目安排及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项目”实施及周转宿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教育、发改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