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校招生宣传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2〕556号
关于做好高校招生宣传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现就做好高校招生宣传资料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生宣传资料包括: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及其它招生宣传资料(如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成人高校招生宣传资料等。
二、凡在我厅主管的各类媒体上刊登的高校招生宣传资料,均须报我厅审核,其中普通高校招生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进行审查。各高校在其它媒体上发布的各类招生宣传资料由学校自主负责审查。
招生宣传资料(不含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报送我厅审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生宣传资料样稿(纸质版一式三份)。如果含有图片、音像及背景图等内容的,须在样稿中一并提供。
2、招生宣传资料中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或学分互认、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或就业合作、所获各种荣誉或奖励等内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生宣传资料的内容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招生宣传资料的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录取规则及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2、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表述规范,不得含糊其词和夸大其词,不得随意承诺,不得出现虚假内容。
3、图片内容应是实景图,不得使用效果模拟图等电脑合成图片;使用的图片不得有政府领导人及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照片。
4、不得使用诸如“国家级”、“第一”、“唯一”、“最好”、“全国一流”、“最具实力”、“国际化大学”、“最大”、“最全”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入学就意味着就业”以及有关考试高通过率等承诺性用语。
5、涉及学校办学水平、就业率、评估或评审结论、所获奖项和荣誉等内容的,应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四、审核程序为:
1、学校对招生宣传资料进行自主审查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将招生宣传资料样稿报我厅学生处。
2、我厅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及单位对学校招生宣传资料样稿进行审查。
3、将审查结果反馈学校。
五、对高校招生宣传资料实行一年一审。审核的时间为:普通高校,每年4月份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五;成人高校,每年8月份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五。逾期不予受理。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审核依招生高校的需要,实行随到随审。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招生宣传管理工作,制定本校招生宣传资料审核发布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今后,凡须经我厅审核而未经审核就擅自刊登的、或者审核后擅自改动内容的、或者学校自主审查后对外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内容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将对其进行严肃查处,视其内容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减扣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的处理;内容虚假且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