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湘教通[2012]547号 关于评选表彰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 |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自2001年以来,教育部相继实行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等制度,根据国家和省里的工作要求,全省高校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逐步建立起了高等教育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动态的学籍学历电子网络管理体系。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省教育厅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不含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下同)独立设置的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的部门。 先进个人:全省普通高校从事本专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条件 ㈠先进集体 1.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注重整体推进学籍学历管理改革,并充分发挥其对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2. 领导高度重视学籍学历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审核认真,学籍学历管理队伍相对稳定,总体错误率低,无多报、虚报等违规行为; 3. 工作主动,积极配合,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工作中主动研究探索和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4. 职责明确,报送数据及时、准确,高质量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采集、学历证书发放、转学(转专业)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5. 积极开展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注册制度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协助办理学历认证工作,热情为学生、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服务。 ㈡先进个人 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2. 与时俱进,刻苦钻研业务,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 ⒊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勇于开拓,善于总结,对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创新意见; ⒋ 坚持原则,严以律己,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和责任事故发生。 5. 连续从事学籍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三、评选程序及办法 1.学校推荐:各校须严格对照本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认真组织推荐和申报。各校的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含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下同)学籍管理部门均可独立申报先进集体。各校原则按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各1人推荐先进个人参评对象,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规模在2万人以上的另可增加推荐1人。各院校对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 2.材料报送:学校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1和附件2,复制时须用A4纸),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于10月30日前报我厅高教处。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地址:zh707@hnedu.cn 3.审核评选:我厅将组织专门的评审工作小组,按照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各校推荐的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及申报材料择优遴选先进集体。 4.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将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示7天。 四、工作要求 各校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推选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要将推选工作与认真总结本校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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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 201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