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的通知

湘教发〔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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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厅〔2005〕15号)、《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2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基厅〔2005〕15号“教材的选用工作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要求,全省教材选用工作在我厅指导下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由市州教育局组织县(市、区)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校长、教研人员、学科教师代表、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组成教材选用委员会,每个学科在省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遴选一个版本,提出选用意见后,报市州教育局审定,并报我厅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二、教材选用工作应在起始年级进行,为保证教学工作的连续性,教材一经选定,应使用完一个周期,即小学6年,中学3年,不得中途更换其他版本教材。如所选教材确有不适宜当地教学实际需改选,或使用完一个周期需重新选定的,须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专家集体论证后,提出改选意见,由市州教育局书面请示我厅,经批准后才能重新选用其他版本教材。
三、各市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教研员、教师乃至社会代表定期对选定使用的教材进行评价,收集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同时抄报我厅基础教育管理部门。
四、各市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省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不得选用盗版教材,不得在教材选用工作中搭车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其他书刊。
五、教材选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要提高认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教材选用工作。要坚决抵制教材选用工作中的不正当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教材选用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严禁在教材选用过程中将个别县(市、区)、个别学科的教材单独调剂,照顾关系、搞平衡。凡在教材选用工作中违反程序、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精神自2010年秋季教材选用开始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