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
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教〔2008〕44号)要求,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有关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按照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的标准享受免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政策,其中农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同时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几年来,在财政、教育、物价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项惠民政策在大多数县市已落实到位。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县市未完全落实此项惠民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全面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教育、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要求,认真清理并立即纠正在实施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时对民办义务教育不公平对待的做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工作。
二、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学生,均视为“接受政府委托”。各地不得以未接受政府委托为由,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排除在政策范围之外。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标准仍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90元、初中每生每年260元,城市(含县镇)小学每生每年220元,初中每生每年290元。免费教科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今后若遇政策调整,再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已包含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经费总额中,中央、省不再另行安排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上述免学杂费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免学杂费补助。免费教科书由省里统一实行政府采购,提供方式与公办学校一致。
五、对审批和管理分离的城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其管辖权和免学杂费资金来源由各市州明确。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免学杂费资金的监管,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要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虚报冒领;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公示力度,明确免学杂费及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受益者是学生而不是学校,并在学校醒目位置按附件格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免除学杂费的政策和标准,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和范围,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各地要严格核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后提高其他收费标准、变相抵消此项惠民政策效果的现象发生。对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对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湖南省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及免费教科书
政策及标准公示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 免学杂费△ 免费教科书△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450份 2012年8月15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及免费教科书政策及标准公示
一、本校免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 元/生·期;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具体科目为: 等共 科;
三、凡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学生均享受以上免费政策。
省物价局价格违法举报电话:区号-12358
省教育厅教育违法举报电话:0731-84714899
省财政厅财政违法举报电话:0731-8516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