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建设的通知

湘政教督通〔2012〕15号
关于开展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深入推进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规范督学责任区工作流程,提升责任区督学专业化水平,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开展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建立发展性的学校评价机制。树立发展性的督导评价理念,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责任区督学以平等的身份成为学校发展的合作者、参与者、促进者,通过有效评价和落实发展规划,让每一所学校都有进步。
2、建立规范的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以《湖南省督学责任区学校督导评价指南》为依据,明确工作要求,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开展随访督导或专项督导,规范责任区督学工作的程序、方法、技术。
3、建立科学的督学责任区反馈机制。教育督导部门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席审议责任区督学的“学校督导评价报告”,根据审议结果责成学校提出改进计划,责任区督学对学校改进计划进行跟踪督办、服务指导。
4、建立有力的督学责任区保障机制。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督学责任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教育督导部门加强责任区督学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开展督学资格认证工作,严格督学聘任条件,整合教研部门的专业优势,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责任区督学队伍。
二、工作任务
1、3月份,各督学责任区示范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4月份,省、市教育督导部门对省级和市级督学责任区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完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5月份,责任区督学对示范点的所有学校开展一次全面督导,了解学校已有的优势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研判校情的基础上明确学校当前的突破口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指导学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发展规划。
4、6月份,省、市教育督导部门参加责任区督学与示范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召开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督导评价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发展规划,针对当前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5、7月至8月份,责任区督学指导示范点学校合理安排学生暑假生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6、9月至10月份,责任区督学对示范点所有学校开展一次教育教学专项督导,了解学校课堂教学情况,指导学校加强教研教改、推进内涵发展。并将教育教学专项督导情况及时与学校反馈和沟通。
7、11月份,责任区督学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了解学校的工作进展、进步的程度和提高的幅度,调整和改进工作计划,总结本年度示范点建设工作。
8、12月份,召开全省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建设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示范点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示范点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工作要求
1、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确定株洲县、岳阳市君山区、桂阳县、溆浦县为省级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将在每个县选择1-2个督学责任区开展示范点建设工作。各市州也要确定1-2个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并将示范点建设名单于3月31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各市州在每月的督学责任区情况报告中要及时上报示范点建设进展情况。
2、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帮助和指导示范点科学划分督学责任区,优化督学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士担任责任区督学;要为开展示范点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3、要以《湖南省督学责任区学校督导评价指南》为示范点建设的蓝本,组织责任区督学、学校校长认真学习、领会《督导评价指南》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开展评价工作。鼓励责任区督学大胆探索和创新示范点建设的方式与路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督导评价指南》。
4、各市州、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在示范点的建设过程中,要深入探索和研究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的做法,建立完善的督学准入、培训、聘任、考核等管理制度。要制定责任区督学行为规范,坚持科学督导、务实督导、阳光督导、廉洁督导,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督学队伍。要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总结表彰、宣传推介,以示范点建设带动督学责任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报:国家教育督导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