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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大学章程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2-01-06 00:00 【字体:

 


湘教发〔
201177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

大学章程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湖南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关于开展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湘教强办通〔20111)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立健全大学章程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立健全大学章程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湖南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关于开展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湘教强办通〔20111)的要求,确定在我省11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高等院校进行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其他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参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章程建设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有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精神,通过大学章程建设,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有效途径和突破口,为在我省高校全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二、目标和任务

用一年半的时间,试点学校以建立健全大学章程为基本载体,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基本形成学校依法依章程办学的格局;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树立现代教育理念、现代教育制度观念,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奠定先进思想和观念基础;逐步建立大学与政府、社会新型关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为推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长效机制保障。

2012年底,试点学校完成制定或修订章程工作,建立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部治理结构合理、体现学校特色的章程。2013年年初,试点学校建立章程实施的有效制度和机制,形成依法办学、依章程治校的良好格局。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试点高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的高度来开展试点工作,大胆创新,勇于突破,推动体制创新和观念更新。要结合本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试点任务,统筹安排试点工作。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各试点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制定本校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要在20123月底前报送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备案。方案要结合本校的实际,要体现学校管理体制的创新。要加紧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力争试点工作取得实质突破。各试点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章程,确保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要把试点的重点放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上,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模式改革。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着重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要体现学校的文化传统、教育理念与发展定位,反映学校办学宗旨与特色,避免千篇一律。制定章程要按照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起草和修订工作,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要求,要将制定章程这一过程视为凝聚全校师生员工意志,推动和谐校园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2012年底,各试点学校要完成校内起草程序,报省教育厅核准。

(三)加强检查监督,建立章程执行与保障机制,避免试点工作走过场试点学校要克服完成工作任务的思想,要加强试点过程的跟踪检查,狠抓过程管理,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加紧制定章程执行与保障机制,确保章程有效实施。章程正式生效后,试点学校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章程的执行及监督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障章程的有效实施。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章程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要建立对违反章程行为的投诉与查处机制,受理违反章程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要建立章程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并提交教代会审议;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订制度,定期清理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文件,构建起以学校章程确立的根本制度为基础的完整制度体系

四、工作步骤

改革试点实施期为201112月至20136,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1112—20123月)。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改革试点专家指导小组;出台试点工作方案;3月底各试点学校完成工作方案、制定时间任务表、动员部署等工作。

第二阶段:制定与实施阶段(20124—201212月)。试点学校制定或修订章程,贯彻落实章程的各项规定。201212月,试点学校完成章程制定或修订,报送省教育厅核准,并提交制定工作报告20131月开始,对试点学校章程进行核准;20134月,试点学校章程进入实施阶段。实施一年后,向改革试点领导工作小组书面汇报实施情况。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36月)。对试点学校开展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学校各方对改革试点的意见和建议,总结试点经验;召开全省推进章程建设会议,部署下一阶段全面推进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省教育厅成立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试点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试点学校开展交流与培训;组织专家咨询;按照《湖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对章程进行审核;探索建立章程实施情况的评估与考核。同时,成立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专家指导小组,吸纳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态跟踪指导。

 

附件1、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学校名单

2、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

3、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专家指导小组成员

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附件1                                            

 

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学校名单

 

湖南师范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中医药大学

吉首大学

怀化学院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2

 

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

 

  长:陈湘生 省教育厅副厅长

  员:吴跃辉 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玉清 人事处处长

              侯荣建 财务建设处处长
                     
熊俊钧 发展计划处处长

              唐利斌 高等教育处处长
                     
彭四龙 民办教育处处长

             张大伟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陈小奇 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部长

                   

注:上述人员若有异动,由继任者负责相应的工作。


附件3

 

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改革试点

专家指导小组成员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立鹏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副教授

洪源渤 长沙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

蒋建湘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卫良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于德介 湖南大学校长助理、教授

余小波 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蒋新苗 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刘铁芳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

廖湘阳 湘潭大学高教所所长、教授

倪洪涛 湘潭大学校办副主任、副教授

向绪金 湖南农业大学改革与发展处处长、副教授

郑哲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高教所副所长、教授

刘建湘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

文振华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

陈拥贤 湖南省教科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敏 湖南省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

刘显泽 湖南省教科院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附件4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公布,

2012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核准申请书;

         ()章程核准稿;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违反法律、法规的;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高等学校 章程 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15日印发

录入员:常 华     校对员:高 洁    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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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大学章程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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