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制度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制度 |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8日 09:24 来源:湖南教育网 【字体:大 中 小】 |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全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办理范围 全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只限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普通高校,省教育厅审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的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条件: 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六、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