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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制度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10-18 00:00 【字体: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制度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8日 09:24  来源:湖南教育网 【字体: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全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办理范围

全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只限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普通高校,省教育厅审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
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的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条件:

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六、申报材料
  (
)申请筹设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住址;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正式设立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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