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制度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制度 |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8日 09:01 来源:湖南教育网 【字体:大 中 小】 |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全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只限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普通高校,省教育厅审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五、核准条件 (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条件: 1、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 (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条件: 1、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学校原举办者提出,并进行学 校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报告;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