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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制度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10-18 00:00 【字体: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制度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8日 09:01  来源:湖南教育网 【字体: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全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只限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普通高校,省教育厅审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五、核准条件

(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条件:

1、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

(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条件:

1、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学校原举办者提出,并进行学

校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
、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申报材料
  (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报告;
  2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
文件;
  3
、校长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健康证明等的证
明文件;

(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报告;
  2
、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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