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有关省示范性普通高中: 为了促进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发挥示范作用,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年初工作安排,决定从2011年10月10日开始,对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对象 这次督导评估的对象为2005年接受过督导评估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2008年底以前挂牌尚未接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以及应该2010年评估而推迟到今年评估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 二、督导评估组织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抽调部分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组成5个督导评估组,每个督导评估组由8人组成,分别评估3-4所学校。 三、督导评估内容 根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湘政教督【2011】4号),对当地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示范性及其发挥的引领作用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同时,对各个学校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督导评估内容所涉及的时段一般是2009年下学期至2011年下学期两个半学年度,教育经费的督查涉及2009年至2011三个财政年度。 四、督导评估程序 督导评估组每到一所学校,先听取学校自查情况的汇报;然后采取查阅档案资料、核查经费账目、个别走访、座谈、听课、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抽查学生知识技能等方式,对政府履职、办学水平、办学示范性及引领作用等方面情况进行分组督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督导评估组成员汇总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综合督导评估报告,并向学校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但不当场公布分数,也不当场作出督导评估结论。 五、督导评估时间 10月10日下午,督导评估组成员集中培训;10月11日至25日左右,督导评估组对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原则上,每所学校督导评估的工作时间为3天左右。 六、有关要求 1.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必须认真开展自查,向督导评估组提供全面、客观的自查报告;结合自查,要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为督导评估组提供真实、可信的佐证材料。 2.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学校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帮助学校及早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为了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公正,督导评估组每到一所学校将公布一个对外联系电话,以方便学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与督导评估组沟通。 4.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把握接待标准,简化接待程序,不得安排对评估结论有影响的活动。 附件:2011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安排表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抄送: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 2011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安排表 时间 分组 | 10月11日—10月25日左右 | 督导评估一组 | 韶山学校→湘钢一中→岳阳市十五中→宁乡县十三中 | 督导评估二组 | 醴陵市二中→株洲九方中学→长沙市十五中 | 督导评估三组 | 津市市一中→桃江县一中→益阳市六中 | 督导评估四组 | 宁远县一中→祁阳县四中→耒阳市一中 | 督导评估五组 | 桑植县一中→吉首市一中→怀化市一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