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1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湘教通〔2011〕428号
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14届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2010年9月11—17日是第1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为做好推普周各项工作,现将《教育部等九个部门关于开展第1 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发动群众,努力营造宣传氛围。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是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措施之一,在宣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促进全社会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学校要以第1 4届推普周为契机,围绕“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这一主题,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牢固树立依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努力构建以普通话和规范字为主体的和谐发展的语言生活。
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本届推普宣传周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地、各学校要认真总结前十三届推普宣传周活动的经验,对本届推普宣传周活动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力争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推动工作的均衡、可持续发展。要对本地区(学校)的推普宣传周活动给予经费和人力、物力上的支持与保证。在活动策划与部署时,应充分利用好推普宣传周这个已形成品牌效应的宣传平台,发挥推普宣传周期间宣传的整合引领作用,注重与语言文字日常宣传、常规工作的衔接与融合,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在活动形式上,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宣传的内涵和实效。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切实加强对中小城镇、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加快普通话在上述地区的推广普及进程。
三、推普宣传周活动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建立推普宣传活动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自主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活动,要注重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注重集中宣传与日常推普宣传相结合、阶段性工作与其他常规性工作相结合,活动时间和活动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要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我省第14届推普宣传周主要活动安排。
1、组织省内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依据,以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努力营造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体的和谐发展的社会语言生活,对全省各地开展第14届全国推普宣传周宣传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省语委、省教育厅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语委在吉首市举办“湖南省第十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启动仪式”,邀请省、市有关领导及专家出席宣传活动。
3、把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即将颁布的《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中华诵”系列活动相结合,组织发动各行业人员和广大学生积极投入“中华诵·经典诵写讲”活动,指导、督促中小学在语文课程中加强诵读写教学。
4、省教育厅、省语委在全省开展“中华诵·2011湖南省经典诵读大赛”和“中华诵·2011湖南省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暨湖南省首届‘书画我最牛’选拔活动”(湘教通〔2011〕395号),书写经典,传承文明,提高广大师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5、结合推普宣传周系列活动,推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
6、做好全国推普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推普宣传周宣传画的发放及张贴宣传工作。
请各地、各部门根据《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今年推普宣传周活动。各市州和高校语委要在今年9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学校开展第14届推普宣传周活动总结报省语委办。(联系人:殷劭;联系电话/传真:0731—82203359;电子邮箱:hnyuweiban@163.com)。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