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政府出台《公办教师有序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办法》
文件内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2010〕26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6月3日,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曹世凯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有序流动工作。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彭佳,州编办、州人事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法制办、州民族中学、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民办教育事业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州教育事业的有益组成部分。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08〕7号)精神,出台公办教师有序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办法,是鼓励、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得力措施,是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鼓励州内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的公办教师(含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向州内民办学校有序流动。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档案及人事关系按其原隶属关系保留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及时调整;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民办学校发放或缴纳,社会保障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集中代扣代缴。 二、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合同终止后回公办学校工作的,由该公办教师的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公办学校教师总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工作,教育、编制、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任教合同终止后不回公办学校工作的,将不再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公办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后,不再占用原公办学校编制,所缺教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公办学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每年6月底前,公办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教师所在学校接到申请一周内签署意见,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参加民办学校招聘。需招聘公办教师的民办学校,在每年5月底前,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招聘公办教师计划。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办教师人数不高于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30%(需跨县市招聘公办教师的人数,由州教育局核准)、同一所公办学校流出人数不高于该校教师总数的3%、同一学科教师流出人数不超过2人的原则审批并下达招聘计划,报同级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民办学校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招聘计划批文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在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招聘。民办学校与应聘教师双向自主选择。每年的7月5日至8月5日期间为民办学校自主招聘公办教师的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得举办招聘公办教师的活动。 五、民办学校按相关程序确定的拟聘用公办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正式聘用等相关手续。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每次签约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临近退休人员除外)。公办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合同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签合同的,根据双向自主选择的原则,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连续签约。 六、民办学校按协议向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保障所聘公办教师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从聘用教师签约的次月起停发该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公办教师档案工资、职称工资等政策性调资由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公办教师回到公办学校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七、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资报表、人事信息变更等内容,由民办学校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该教师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在民办学校任教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办教师交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事宜。 八、各公办学校应加强在编公办教师管理。公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视为擅自离岗,按教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一是本人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是在民办学校合同终止后,未按时回公办学校工作的;三是与民办学校签订合同后不在该校工作的。 九、民办学校应按教职工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教师的常规管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民办学校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解聘公办教师。对严重违法犯纪的公办教师,民办学校应及时向该教师原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民办学校对所聘任的公办教师实行聘任合同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本纪要出台前原县市出台的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