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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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11]181号 |
关于印发《2011年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 定向协议书》的通知 |
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教民厅[2010]11号)精神,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和《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样式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在我省只面向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市一县(桑植县)两区(永定区、武陵源区)。以非在职身份报考的定向培养研究生录取前,拟录考生、湘西自治州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和我厅三方须先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凭此协议书,拟录考生、培养学校(单位)和我厅三方再签订定向协议书(样式见教民厅〔2010〕11号)。 附件:1、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2、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 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样式) 甲方(定向生本人): 乙方: 人民政府 丙方:湖南省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教民厅[2010]11号)精神,就甲方攻读2011年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丙两方同意甲方攻读定向乙方培养的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在 大学 专业方向硕士阶段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辖区内就业,服从乙方的就业指导和安排,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三、甲方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乙方负责在辖区内指导和安排甲方就业。甲方如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乙方不负责安排就业。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甲方毕业后不按协议就业,或毕业后逾期不返回生源地报到,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有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乙方确因实际情况无法安置甲方就业,甲方和用人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在省内其他地市自行就业,丙方不作违约处罚。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后,自甲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 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样式) 甲方(定向生本人): 乙方: 人民政府 丙方:湖南省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教民厅[2010]11号)精神,就甲方攻读2011年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丙两方同意甲方攻读定向乙方培养的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在 大学 专业方向博士阶段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辖区内就业,服从乙方的就业指导和安排,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三、甲方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乙方负责在辖区内指导和安排甲方就业。甲方如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乙方不负责安排就业。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甲方毕业后不按协议就业,或毕业后逾期不返回生源地报到,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有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乙方确因实际情况无法安置甲方就业,甲方和用人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在省内其他地市自行就业,丙方不作违约处罚。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后,自甲方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