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湘教通[201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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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11]121号 |
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2011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刻苦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各科学业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7、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2)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以上奖励。 二、推荐名额 各高校推荐名额严格控制在本校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以内,各学校毕业生总人数以2011届高校毕业生资格审查数为准。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院(系)考察。院(系)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 3、学校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教育厅。 4、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学生处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奖励办法 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和主管单位(含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五、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毕业生,既是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各高校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结合评选工作,扎实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思想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2、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整个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并明确具体工作部门。 3、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做到宁缺勿滥。 4、请各高校在 联系人:周军,联系电话:0731-84715492,电子邮箱:1152402765@qq.com。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 3、关于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样式) 湖南省教育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