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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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11 ] 2 号 | ||||||||||||||||||||||||||||||||||||||||||||||||||||||||||||||||||||||||||||||||||||||||||||||||||||||||||||||||||||||||||||||||||||||||||||||||||||||||||||||||||||||||||||||||||||||||||||||||||||||||||||||||||||||||||||||||||||||||||||||||||||||||||||||||||||||||||||||||||||||||||||||||||||||||||||||||||||||||||||||||||||||||||||||||||||||||||||||||||||||||||||||||||||||||||||||||||||||||||||||||||||||||||||||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尤其是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集智障、视障、听障教育为一体办学,严格按照《办学标准》办学,充分发挥对当地县级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教班等进行业务指导的功能,成为当地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教研教改中心、信息集散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市州,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加挂“市州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牌,明确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开展特殊教育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活动,确保当地县级特教学校、举办特教班及开展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教师和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或研讨活动。 2、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基础条件”方面,可根据其所办智障、视障、听障教育不同类型,分别达到《办学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他要求应与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一致。 3、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现有学校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建设。现有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要在2011年内,新建学校要在今、明两年内达到《办学标准》;现有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十二五”期间按类别达到《办学标准》要求,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办学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4、各地要将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州和县市区教育工作考核指标,加强目标管理。今后,在“两项督导评估”和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中,将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办学情况的评估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凡未在要求期间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能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O 主题词:特殊教育 办学标准 试行 通知 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充分发挥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作用,促进我省特殊教育办学水平提高,更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良好教育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学标准。 一、办学理念 1、学校要坚持以残疾学生为本,做到教育教学、缺陷补偿和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学生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2、学校要突出培养学生健全人格,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3、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注重教育和医疗结合,形成鲜明的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少年发展需求,符合特殊教育发展方向的独特办学风格。 二、基础条件 4、按照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设学校。三类残疾学生教育区域划分清晰,布局合理,整体协调,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和行政办公(综合)区分明。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8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 5、学校应有标准的 6、校舍建筑能够满足三类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和生活需要,应有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 通用教学及辅助用房应有普通教室(含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图书室、卫生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报告厅、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等。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满足需要。 7、学校应有下列专用教学及辅助用房: 语训教室、个别语训室、听力检测室、律动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等聋教学用房。 电脑室、视功能训练室、感统训练室、体育室、职业技术教育专用教室、直观教具室等盲教学用房。 语言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等培智教学用房。 8、学校应根据需要安装消防、监控和防护设施,在楼层和周界配备红外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教室(宿舍)的窗户安装防护栏,其离地面的高度须达到 根据需要在室内外铺设盲道,安装扶手、触感标志、盲文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对于低视力学生要据其情况配备必要的助视设备,并在楼道等显著位置用黄色标识,同时保证充足的照明。 聋生宿舍内应安装聋生唤醒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学校主要建筑物之间可建成能遮风避雨的通道。 9、学校应根据特殊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实际需要,配备教学仪器、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图书等(相关配置标准另行颁布)。还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2010〕2号),配备下列聋教育、盲教育和培智教育基本的专用设备。 聋教育专用设备
盲教育专用设备
培智教育专用设备
三、教师配备 10、按学生规模配备学校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校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熟悉特教工作。 11、按编制标准和教育教学需要配备教职员工,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特殊教育专业技能,热爱学生。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合理。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覆盖所有学科。胜任不同类别或同类别多学科教学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教师达到40%以上。 12、按规定比例配备教辅人员和生活服务人员。其中每年级应配备生活教师,学校应有校医、心理辅导教师,专职或兼职的图书、档案和网络管理人员,应有专职保安人员。所有人员应具有特殊教育基本常识。 四、教育教学 13、学校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残疾学生特点,积极开展人际沟通与交往训练,形成德育课程、德育活动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体系,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品质。 14、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针对学生学习、生活和未来发展需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校本课程体系,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实施个别化教学,注重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重视残疾学生的教育诊断和康复工作,定期召开教育诊断会,形成教育诊断报告书,提供合适的教育方案,促进残疾学生的发展。 15、重视残疾学生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学期举行一次综合性的体育、艺术等活动,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 16、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对高年级学生根据当地实际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17、重视重残疾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实行教学、医疗、康复相结合,使学生身心缺陷得到有效矫正和补偿。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 18、实行残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结合学生实际,每学年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以及身心缺限康复等各方面进行1-2次综合评价,毕业时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收入学生档案。 19、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完善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特殊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五、学校管理 20、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同时根据各类别学生人数少、层次复杂的特点,设置学科或年级段教学研究组,以加强教学业务管理。 21、多渠道做好残疾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课,重视残疾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22、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办公会、校务公开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活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等。 六、办学质量 23、学生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学生有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自律能力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24、学生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体育活动参与面广,通过康复训练,大部分学生身心健康得到有效补偿。具有初步的审美能力。 25、学生有一定劳动习惯和正确劳动观念。能掌握各年级相应的劳动技能,养成基本的生活卫生习惯。毕业生具有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能够适应社会需要,就业率较高。 26、充分发挥中心学校的骨干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采取辅导咨询,提供设施、设备、资料、信息,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服务。 27、学校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管理有序,运转正常。校风学风积极向上,社会、家长对学校评价好,满意率高。 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参照本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