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湖南省第四届教育督导与评价优秀成果评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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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督研[2011] 1 号 |
关于开展湖南省第四届教育督导与评价优秀成果评选的通知 |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不断创新教育督导与评价工作的理念、制度、方法与技术,进一步推动教育督导与评价工作,省教育学会教育督导研究专业委员会决定开展全省第四届教育督导与评价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9年下半年以来,各级教育行政与督导部门、各督学责任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类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取得的关于教育督导与评价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成果评选。参评成果突出以下重点:1、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2、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督学资格考试认证以及对责任区工作的评价;3、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4、中小学教师评价、校长评价、学校评价、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小学德育工作评价、新课程理念下的课堂评价;5、学生家长、社会(社区)对学校工作和当地教育工作的评价;6、中外教育督导与评价理念、制度、思路和实践的比较研究;7、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8、教育督导与构建和谐校园的关系。 二、评选原则 三、评选办法 1、凡参加评选的成果,作者须在成果首页详细注明成果名称、作者姓名、单位、地址、邮编、固定与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如已公开发表或获奖,请将刊物封面、目录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装订在成果后。 2、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市州申报的成果,按序号、作者、成果名称、单位整理为成果目录表,于 3、省教育督导研究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审结果。 四、奖励办法 1、本次评选的优秀成果,分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二等奖不超过入选总数的40%,同时设立优秀组织奖。 2、省教育督导研究专业委员会对获奖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对一等奖给予奖励,部分优秀成果将汇编成集出版。 3、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学历要求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5号)的规定,凡在本次评选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优秀成果,可作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成果。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此通知转发各县市区、有关学校和科研机构,并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0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办,省教育学会,省督学顾问 抄送:各市州教育局 责任编辑:谭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