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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02-22 00:00 【字体: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湘教发[ 2010 ] 49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

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制定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教师〔20102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OO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师范  教育  免费师范生  就业细则  通知


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生源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指导各地落实任教岗位、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等政策措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省教育厅。

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人事接转、编制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第三条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四条  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免费师范生录取信息(含电子文档)提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第五条  加强与培养学校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培养期间免费师范生留级、休学、退学、死亡等异动情况。

第六条  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免费师范生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免费师范生信息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管理工作。每年10月底前,向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第三章  就业岗位及编制

第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

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一般回生源所在市州辖区内中小学任教,履行国家义务,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以上。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总额内确定,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由市州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本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所学专业,结合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编制免费师范毕业生年度就业计划,落实就业岗位及编制,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湖南省20XX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信息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市州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主动与培养学校联系,做好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落实、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为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求跨市州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生源所在市州和接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培养学校和用人学校三方共同签订,并各持一份。各市州应于5月底前将落实在本地任教的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册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含电子文档)。

 

第四章  就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落实任教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任教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时暂未落实任教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迁转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市州安排任教学校和岗位后,再迁转至任教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人事接转、党团关系、入编、工资卡和“三险一金”等关系和手续,落实国家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应享受的各项政策待遇。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任教后即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按规定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原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03号)规定执行。任教学校应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十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各地不得将协议规定服务期未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非教育教学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到农村任教服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在职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章  履约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将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并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上公布违约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任教后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任教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出现中途毁约、死亡等异动情况的,由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信息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后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依据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对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中小学教育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约免费师范毕业生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和应缴纳的违约金、滞纳金,由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缴和管理,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用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免费教育费用缴付额度按培养成本计算,违约金和滞纳金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督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20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表

 

 

 

 


附件:

湖南省20   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表

                市(州)                                             填报日期:2010       

序号

需求学校

任教岗位

任教岗位对应的专业(学科)

需求人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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