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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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 2009 ] 546 号 | |||||||||||||||||||||||||||||||||||||||||||||||||||||||||||||||||||||||||||||||||||||||||||||||||||||||||||||||||||||||||||||||||||||||||||||||||||||||||||||||||||||||||||||||||||||||||||||||||||||||||||
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中 省级优秀学生的通知 | |||||||||||||||||||||||||||||||||||||||||||||||||||||||||||||||||||||||||||||||||||||||||||||||||||||||||||||||||||||||||||||||||||||||||||||||||||||||||||||||||||||||||||||||||||||||||||||||||||||||||||
各市州教育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普通高中评选2009-2010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09-2010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从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1、符合《湖南省普通高中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湘教基字〔2001〕2号)规定要求,且在高中阶段一贯表现特别突出。 2、综合素质评价优秀,即高一、高二四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等级。 3、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平时成绩在校内名列前茅,学业水平考试正考总成绩位于本校前1.5%以内。 三、名额分配 1、省评选名额下达办法:由省教育厅依据教育统计数据,按本学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万分之一(千位四舍五入)的比例,向市(州)下达评选名额(附件1)。 2、市(州)、县(市、区)推荐名额下达办法: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以不少于一校一人的推荐名额下达。 3、推荐名额下达不得采取学校轮流或隔年下达等方式分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名额。 四、评审程序 1、学校评审程序 (1)制定评选方案:学校根据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政策,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 (2)学校在醒目位置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当年高考文件高校招生录取的优惠政策。 (3)确定候选人:按照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对象和条件,凡符合条件者均应确定为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4)集体评议:由高三年级全体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县(市、区)推荐人选,并报经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校行政会议要扩大到高三年级组长和全体高三年级班主任。 (5)公示: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校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上报县(市、区)教育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程序 (1)集体评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市(州)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公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全部评审材料。 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程序 (1)集体评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省推荐人选。评审小组应由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复核:市(州)评审小组要对集体评议后,所产生的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3)公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已确定向省推荐人选名单在市(州)主要媒体和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等额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程序 (1)集体审议:省教育厅组织由分管厅长担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审议小组,对市(州)推荐人选进行集体审议。 (2)公示:审议无异议后,将省级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在湖南教育网(http://www.hnedu.cn)上公示3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候选人由审议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作为省级优秀学生评审结果行文下发,并报教育部。 五、评选要求 1、各地要把思想品德要求作为评选的首要条件。推荐人选的思想品德等表现须由所在学校提供典型事迹材料。典型事迹材料须由学校、学生代表及推荐人选家庭社区居委会(村)签署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2、凡有子女、亲属被确定为推荐人选,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回避当年的评审工作。在市(州)评审中,推荐人选所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评审。 3、学校、县(市、区)、市(州)和省在公示候选人名单时要设置举报信箱、电话。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必须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原公示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4、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负责,从严把关,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5、学校要为省级优秀学生候选人建立完整的学籍、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档案,并保存3年,随时备查。 各市州教育局请于2010年1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正式行文上报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申报、审批表》(样表附后)、典型材料及市州评审原始投票记录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凡未按期报送省级优秀学生申报、审批材料的单位,过期不予办理,其评选名额作废。联系人:扶勇军;联系电话(传真)0731—84715494;邮箱:4714912@163.com。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名额分配表 2、湖南省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申报、审批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名额分配表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申报、审批表 __________(市、州)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_学校
注:1、本表原件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存入学生档案,学校和审批单位留复印件存入文书档案; 2、负责人签名,指主管领导签名; 3、本表正反双面复印;评审小组原始记录另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