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市(州)测试机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关于对省市(州)测试机构普通话培训 测试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 |||||||||||||||||||||||||||||||||||||||||||||||||||||||||||||||||||||||||||||||||||||||||||||||||||||||||||||||||||||||||||||||||||
湘语办〔2009〕8号 | |||||||||||||||||||||||||||||||||||||||||||||||||||||||||||||||||||||||||||||||||||||||||||||||||||||||||||||||||||||||||||||||||||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市州语委办(测试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加快、加强省市两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建设,提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03]79号)和省语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用)〉的通知》(湘语[200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将对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14个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重在建设、重在实效”精神,加强对省市(州)两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促使培训测试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检查评估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注重实效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检查评估要紧密结合我省推普工作现状,全面体现国家和我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基本要求,切实把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必要的工作条件作为主要内容,把提高培训测试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作为检查的核心。 2、坚持导向性、激励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检查评估是为了促使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规范运作,保证国家推普方针政策在我省落到实处。因此,检查评估既要有明确的导向性、激励性,又要遵循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基本规律,突出检查方法的可操作性;既要坚持核心的检查评估标准,又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省市两级测试机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坚持条件、过程、效果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在检查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特点,侧重检查普通话培训测试组织管理的政策性、操作实施的规范性和工作成效的社会性。 4、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修订)》(附后)要求,检查评估专家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对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等级评定。 三、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 本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检查评估由省语委办统一组织,分组进行。省语委办组建评估专家组,其成员由熟悉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要求,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测试管理工作经验和操作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的人员组成。 四、检查评估工作安排与方式 (一)检查评估工作安排 检查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 五、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 1、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总分为105分(含奖励5分)。“优秀”、“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2、检查评估结果分为 1、迎评动员阶段(2009年3月)。召开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检查评估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开展检查评估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2、自查与整改阶段(2009年4月-10月)。各受评单位对照《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修订)》进行自查自评。重点查找薄弱环节,突出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注重工作规范、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予以整改。2009年10月底以前,各受评单位应向省语委办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全面做好迎接省检查评估的准备工作。 3、省检查评估阶段(2009年11月上旬)。2009年11月上旬,省语委办派出专家组深入受评单位开展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时间和专家组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二)检查评估工作方式 检查评估采取“听、看、查、审、问卷、座谈”等方式,对建立测试机构以来的培训测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检查评估专家组的主要工作是:听取受检测试站负责人工作汇报;按评估内容与标准查阅有关资料和各种档案,随机抽审一个批次测试音档;召开局机关干部座谈会并进行问卷调查;查看培训测试现场和工作环境。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计算综合得分,写出检查意见,最后由专家组组长向受评测试机构反馈检查评估意见。 3、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省语委办公布评估结果,对达到优秀等次的测试机构颁发证书和奖牌;对暂缓通过的测试机构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在适当时间予以复查;对不合格的测试机构要求其暂停测试工作,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测试资格。 附件: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修订)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修订)
| |||||||||||||||||||||||||||||||||||||||||||||||||||||||||||||||||||||||||||||||||||||||||||||||||||||||||||||||||||||||||||||||||||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