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09年06月11日 14:29 来源:湖南教育网 【字体:大 中 小】 |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
责任编辑:陈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