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工委发[2007]6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教育局党委(党组),各省属高校、民办普通高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向民办普通高校委派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向民办普通高校委派党委书记 (督导专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5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规范民办高校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省决定向民办普通高校委派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同时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现就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委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向民办高校委派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工作。 二、党委书记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学校决策机构依法办学,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主持召开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并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履行好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负责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做好学校党务干部、团的干部和工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协助学校法人代表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党委书记兼任督导专员。督导专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对所驻民办高校的工作进行督导、督学和督察。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费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党委书记(督导专员)选派的程序和范围。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拟任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分别征求有关部门和拟派驻的民办高校法人代表以及拟选派对象本人的意见后报省委同意,统一进行委派。党委书记(督导专员)主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普通高校中选派,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在职的副厅级以上中共党员干部中选派,也可从厅(校)级后备干部中选派,按有关干部任用程序先在原单位提拔(不占原单位职数);现担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人员,具备选派党委书记的基本条件,工作胜任的,可继续留任,另派督导专员。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工作期限一般为四年。 四、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基本条件。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宪法,有较为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五年以上党龄,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五年以上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五、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工作待遇。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民办高校要为党委书记(督导专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院(校)长同等安排工作用车,并负担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差旅费。在职的厅级领导干部到民办高校担任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后,原则上不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六、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管理和考核。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管理和考核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每年年底,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派出考核组,对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四年工作期满,经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教育厅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继续留任或交流,也可以另行安排。 七、建立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分析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工作经验,报告学校办学情况,反映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和学校的合理要求,研讨督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动民办高校各项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