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各省市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快我县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湖南省2006年颁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作用和意义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 的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落实“科教兴县”战备的重大举措。 二、我县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是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导,民间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民间办园为主体;高中(职高)阶段教育及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办学主体多元化。到2010年前,全县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㈠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学校总体布局和管理范畴,在教学管理、教师管理、教育研究、招生和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做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及时发现和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把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一同规划,对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新建校舍按程序报批,规费减免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人事部门要在民办 学校师资引进与合理流动、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物价部门要按政策及时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涉校案件。金融部门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服务。供水供电部门要保证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在水电费上做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向民办学校索、拿、卡、要,对违规者民办学校有权拒绝,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㈡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惠提供给社会力量办学。 ㈢按《教师法》规定,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允许本县民办学校选聘本县辖区内的公办学校的教师任教,但必须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得到所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才能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一次性停薪留职不超过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被聘教师及职员进入民办学校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聘任学校负责。被聘者档案仍按原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保存,任教期间符合晋职、晋级、晋升条件者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或职员)同等对待,在个人档案中体现。被聘教师和职员在民办学校任职期间的档案归教育局统一管理,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或职员)同等待遇。在民办学校落聘、解聘后的原公办教师可回公办学校参加竞聘。 民办学校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聘用学校按规定交纳,教职工的评优、评先和在职进修享受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自有的专职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聘任的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及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户口迁移,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㈣民办教育投资者对迁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㈤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员工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县公民待遇。 ㈥民办学校建设初期,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按政策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四、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㈠成立新宁县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委联系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教育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教育局分管民办教育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督查全县民办教育工作,为确保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㈡各级政府和教育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作为加快教育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整体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要搞好统筹规划,制定出引资办学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引资办学办事机构,成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集中搞好引资办学和管理工作。要落实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把引资办学、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㈢民办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中心学校管理;非学历职业培训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民办高中(职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新建民办学校,由所在乡镇签署意见,经教育等有关考核评估,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管理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在民办教育中参谋、咨询、引资、交流、沟通信息、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确保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㈣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确保民办学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㈤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教育建设,坚决杜绝各种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打招生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审计、检查、规范办学行为。各民办学校要设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各基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