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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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9 ] 15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 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精神,按照我厅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从2009年秋季起,必须达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以下简称“四独立”)的要求。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民办高中,从2009年秋季起停止招生或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二、为保证学生合法权益,确保规范过程中社会稳定,学校工作平稳有序,对2007级、2008级在校学生的管理按原办法继续执行,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9〕32号)和《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价传电〔2009〕10号)的规定执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排斥、分流民办高中学生。 三、各地各学校在规范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相关教师安置工作,确保教师合法权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任教的公办教师,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回公办学校任教,亦可根据教师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办教师转民办学校教师的相关手续,受聘于民办高中;公办普通高中自行安排到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任教的公办教师,应回原公办学校任教,亦可按照本人意愿继续留在民办高中任教,但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公办教师转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手续;学校自行聘用的教师,按聘用合同办理。 四、各地各学校在规范工作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公办普通高中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招收“择校生”政策。一是要将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及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招收择校生的比例,省级示范性高中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市级示范性高中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以下,且低于此比例的不再提高;三是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控制在低于同层次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以等级呈现初中毕业考试成绩的地区,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择校生”录取等级;四是收费标准限制在省核定最高标准以内,且收取择校费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学费;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所属学校规范工作。一是根据本通知精神,确保所属学校规范工作有序进行,按时完成;二是要通过增加公办普通高中学位,鼓励、支持民办普通高中办学等形式,确保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需求;三是根据公办普通高中新增学位情况,增加办学投入和教师编制,确保公办高中办学需要。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所辖学校的规范工作。 (二)凡属此次规范范围的学校,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制定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时间安排。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任务的顺利完成。在规范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凡未执行本通知规定,规范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和学校,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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