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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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08]444号 |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这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如学生不服当地水土,家庭发生变故而无法继续在原校学习)不得不转学的,学校确认事实后方可办理。 二、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审核转学学生的申请。凡因学校审核把关不严,转学人数过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我厅将停止办理该校所有转学申请的审核。已作学籍处理的学生,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转学手续并将对违规办理转学手续的高校通报批评。 三、所有转学学生的转学材料统一由转出学校上报我厅高教处,我厅高教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或家长报送的材料。每年的1月5-20日、7月1-15日为受理材料时间,材料收齐后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审核办理,待我厅办理审核手续后,转出、转入学校在网上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四、需提交的转学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 2、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3、成绩表原件(盖教务处公章) 4、在校思想表现鉴定原件(盖学工处公章) 5、近期体检表原件(要求二甲以上医院) 其中: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其余 材料均一式三份,提交教育厅一份,转出、转入学校各存一份。 五、其他要求仍按我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8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教通〔2005〕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