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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12-29 00:00 【字体:



 湘教发[2008]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高校疾病的预防控制与食品卫生安全,不断健全高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高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维护学校师生员工身心健康与校园安定和谐,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加强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意见如下。

一、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为本校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是国家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层单位。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的多少,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校医疗保健机构。

二、高校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和促进广大教师和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机构,也是保障教学科研、稳定教学秩序、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师生健康服务。

三、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社会化,严禁承包经营。

四、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五、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新生入学和毕业生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2、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3、对学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4、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并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5、开展校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6、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校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7、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卫生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对学校食堂、小卖部、学生集体用餐和饮用水卫生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学校主管校(院)长的直接领导,其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实行院(科)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属地管理原则,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执业。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执业校验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七、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纳入学校员工基本编制内,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职能和任务,结合各高校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具体定编。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高校卫生技术人员应经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并进行执业注册,未经执业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或其他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能上岗执业。高等学校应加大对医疗保健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促进高校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八、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健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九、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根据高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自身工作任务设置科室,除可设立相应的临床、医技和管理部门外,还应设立预防保健和传染病管理科(室)、预防接种室、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室、卫生监督科(室)等,并配备专人负责相应的工作。

十、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是学校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应纳入学校人事部门统一考核和评聘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晋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接受湖南省人事厅的资格审查和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统一业务考试、考核和评审。高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应纳入学校师资管理,并作出年度培训进修计划。

十一、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基本建设与设备购置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和日常运转管理经费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医防、护龄津贴等,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基本的诊疗设备,以确保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三、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十四、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处理。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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