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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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工委通[2008]49号 |
关于做好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湘发〔2008〕6号)和《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纪发〔2008〕25号)的要求和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的对象:全省普通高等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 (二)考核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任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二是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详见附表)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纪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教育纪工委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评定工作。教育纪工委书记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教育纪工委副书记任副主任,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省教育纪工委干部和各考核组组长任委员。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坚持删繁就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四、考核计分 (一)分值设置 1、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各100分。 2、对具有特色或创新意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某一方面在内容、方法、机制、制度等方面别具一格,有创造性发展;创新性举措当年度普遍实行;成效明显),予以加分。 (二)计分原则(具体计分见附表) 1、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0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40%折算。纪检监察工作部分(100分)分为现场考核(70分)和省教育纪工委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打分(30分)两部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60%折算。 2、对取得成效的特色创新工作,经考核评定,每项加3分;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工作,每项加5分。所加分数直接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 五、考核的时间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考核工作在12月份完成,现场考核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方式: 1、以学校自评与省教育纪工委组织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高校要根据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我考评,并写出自我考评报告及自评分数,于1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于12月份组织考核组对16所学校进行现场考核。一是听取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听取纪委监察处(室)关于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均需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二是查阅有关资料;三是召开座谈会(召集单位有关人员座谈,听取意见);四是开展民主测评。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分别形成考核材料,集中向考核委员会汇报。 2、对特色创新工作的认定。实行自主申报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由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形成专门文字材料于 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教育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以文件或通报形式予以推介的,只需申报,不实地考核,直接报考核委员会审议,予以认定。 六、考核结果评定 (一)对考核结果的评定,由考核委员会根据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分数,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分数和特色创新工作认定的分数,将被考核单位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18%左右的比例提名有关单位为优秀等次,报省纪委常委会议审核确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4、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反腐倡廉建设不合格单位: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成绩未达到60分的; 2、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达到40%以上的。 七、考核成果运用 (一)省纪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高校,由省纪委统一发文全省通报表彰。 (三)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按照“谁考核,谁反馈”和“考核谁,向谁反馈”的原则,由考核组组长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被考核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四)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报省纪委认定后,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 八、考核工作纪律 (一)各考核组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成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省纪委、省监察厅颁布的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严禁各被考核单位请客送礼,违者将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008年现场考评学校名单 2、2008年度普通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 3、2008年度普通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