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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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08]38号 |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关于基础教育评价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05〕35号,以下简称《意见》)颁布以来,各地依据《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进行的改革,社会反响平稳,应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力求全面达到《意见》要求。
二、各地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为依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教育公平,同时要结合实际,逐步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比例,并严格工作规程。。
三、各地要对照本转发《通知》要求,严格中考的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今年已制定招生政策,加分(或降分录取)中明显与本转发《通知》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暂未出台中招政策的地方,如涉及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的,要严格按照本转发《通知》要求执行。各市州要对县(市)中招政策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同时要将本市州制定的今年中招政策或实施方案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基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8年中考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调中考工作的严肃性,严格规范中考工作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中考工作中严格遵循《教育法》关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为依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教育公平。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地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